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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木材运输证
2003-09-23|
  (一) 从林运输木材必须输《木材运输证》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也称木材运输证是从林区运出木材的合法凭证,执法单位凭合法有效的木材运输证放行。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木材运输证》注有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起止地点、运输有效期限等内容。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止非法运输木材,配合木材采伐许可证制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立木采伐后将成为商品到市场流通,除了采伐环节的源头控制外,运输环节成为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环节。

  (二) 哪些情况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
  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不输《木材运输证》:
  (1) 非林区生产的木材。
  (2) 国家统一调配的木材。
  (3)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运输的木材,这部分木材运输可称为“特许运输”。

  (三) 如何申请木材运输证
  (1) 提交申请的部门。承运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对合法采伐或收购的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向运出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 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②检疫证明;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3) 审核发放《木材运输证》。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申请符合有关条件,并且不超过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四) 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 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结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5)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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