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搜索:
您好!  请 注册登录本站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林业百科
政策法规搜索关键字:
发布时间
我国对进口原木检疫有新规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国内贸易局木材节约中心)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
  《公告》规定:今后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等;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将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境手续;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发现检疫里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进行处理的,作退货处理。
| [推荐给好友] | 打印本页 | 关闭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服务条款 | 意见反馈 | 支付方式 | 帮助信息

版权所有:  福建大世界企业集团 © 2003-2018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到下午17;30)  闽ICP备12016890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