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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和珍贵树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移植,加强珍贵树木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挖移植树木的范围
        ㈠禁止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具体名录见附件3、4),天然阔叶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和小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树木。因抢险救灾、项目建设、科学研究、安全隐患等紧急、特殊情况确需采挖、移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㈡禁止胸径大于15厘米的珍贵树木和罗汉松、黑松、紫薇、竹柏、九里香、茶花、降香黄檀、含笑、黄杨类、檵木类、槭树类的慢生树种大树,以及胸径大于20厘米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的大树移植出省。
        ㈢林地上的树木只能在符合采伐条件的小班中采挖、移植,但集中连片采挖面积不得大于3亩。
        二、规范树木采伐(采挖)的审批
        ㈠在林地采挖树木(苗圃自主培育的绿化树木除外),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采挖申请人应提交《树木采挖申请表》(见附件1)和采伐林木规定的其他材料;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在证上注明“树木采挖”。
        对采伐时计划采挖其中部分树木的,申请人应在申请采伐时一并提出采挖申请;伐区调查设计人员应在伐区调查设计时对申请采挖的树木情况一并进行设计。
        对采伐已经审批但持证人在伐前、伐中才要求采挖其中部分树木的,原申请人应补充填报《树木采挖申请表》,乡镇林业站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应组织2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并在《树木采挖申请表》上签注明确的核实意见。未经现场核实同意,申请人不得采挖树木。
        ㈡在非林地采挖树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1〕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㈢申请采挖本文规定的禁止移植出省的大树,种植地为省外的,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
        ㈣采伐(采挖)珍贵树木(1998年1月1日以后人工营造的除外,下同)均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采挖珍贵树木,申请人应提交《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珍贵树木采伐许可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1〕61号)规定的申报资料和《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见附件2)。1998年1月1日以后营造的珍贵树木,采伐(采挖)管理视同一般树种。申请人在申请采伐(采挖)时,还应提交当时人工造林的档案资料,其中在林地上造林的,提交造林验收单;在非林地上造林的,提交林业站以村为单位建立的造林档案(业主、地点、树种、数量、种植时间、核查时间和人员等),或能证明是人工营造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强移植树木和珍贵树木运输管理
        ㈠运输采挖的树木应持有木材运输证;运输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品和野生苗木,还应同时持有《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以下简称《特运证明》)。
        ㈡申办树木的木材运输证所依据的采伐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办理珍贵树木木材运输证件,县级以上办证机构应依照我厅或委托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运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属依法凭证采伐(挖)、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及以下保护等级的珍贵树木、木材的《特运证明》仍按原规定继续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1998年1月1日以后人工培育、营造的珍贵树种苗木、树木,由县级办证机构直接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上应写明树种和材种,备注栏注明“1998年后人工种植”。
        ㈢运输非林地上采挖的树木、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苗木和苗圃自主培育的非珍贵树种绿化树木,凭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木材运输证。为鼓励大力发展绿化苗木产业,对来自省外的苗木、树木,可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可的来源证据办理木材运输证。
        ㈣属本文规定禁止采挖和移植出省的树木,各木材运输证办证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省的木材运输证,确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和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运输出省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四、加强移植珍贵树木的档案管理
        建立采挖、移植珍贵树木的档案材料,加强跟踪管理,做到移植珍贵树木的去向明确可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建立健全移植珍贵树木的移出、移入档案材料;对移植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由采挖地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种植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原移植方案确定的种植县(市、区)改变的,办理转运输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采挖地和新确定的种植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研究制定移植树木跟踪管理制度。
        五、加大对非法采挖移植树木打击力度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林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和打击乱采乱挖等违法行为。对非法采伐(采挖)、毁坏、运输珍贵树木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伐(采挖)、毁坏、运输属于人工种植的珍贵树木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各级林业执法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森林公安机关、林业执法机构对依法罚没的树木,要就近联系国有林场或苗圃,由其及时采取定植保活措施,避免损失。
        本通知中的“树木”仅特指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树木。本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我厅和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树木采挖申请表
                    2.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
                    3.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4.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3
 
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在我省有分布的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经国务院国函〔1999〕92号批准,由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第4号令发布施行。经调查核实,福建省有分布的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共40种,其中Ⅰ级保护有7种,Ⅱ级保护的有33种。具体名单如下:
        一、国家Ⅰ级保护的珍贵树木(7种):南方红豆杉、水松、伯乐树(钟萼木)、银杏、苏铁、四川苏铁、台湾苏铁。
        二、国家Ⅱ级保护的珍贵树木(33种):刺桫椤、粗齿桫椤、福建桫椤、针毛桫椤、黑桫椤、笔筒树、福建柏、金钱松、华东黄杉、白豆杉、香榧、长叶榧、秃杉(台湾杉)、长柄双花木、半枫荷、香樟(樟树)、闽楠、浙江楠、花榈木(花梨木)、红豆树、鹅掌楸、厚朴、凹叶厚朴、喜树(旱莲木)、香果树、黄檗(黄菠椤)、伞花木、蛛网萼、红椿、毛红椿、土沉香、长序榆、山豆根。
 
 
 
附件4
 
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珍贵树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98号)确定的我省第一批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名录(25种)如下:
江南油杉、油杉、南方铁杉、长苞铁杉、穗花杉、青钱柳、杜仲、红锥、格氏栲(吊皮锥)、黑锥、福建青冈、乌冈栎、白桂木、黄山木兰、天女花、福建含笑、乐东拟单性木兰、沉水樟、黄樟、刨花润楠、闽半枫荷、粘木、银鹊树、银钟花、柳杉(胸径在8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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