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3/30 15:21:53
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内封套印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管理专用章”。林权证具有防伪标志并实行统一编号。
1、林权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填写。经办人、负责人在“填写机关”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机关印章。
2、一个林权权利人同时有多宗林地时,可以填写在一本林权证上,每本林权证最多可填写6宗林地,超出6宗林地的应填写在另一本林权证上。
3、a林证字[b]c号:a是发证机关的简称;b是发证年度;c是发证年度的编号。
4、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如XX村,XX组等。
5、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6、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所有的填写集体单位名称,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个人所有的填写个人姓名。
7、森林或者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是集体或国有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8、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XX省XX县XX乡XX村。
9、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10、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
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1、四至:填写宗地周围(东、西、南、北)明显固定地物标及界标号。对于不能用面积表示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描述。
12、注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说明而表格中无法填写的,可在此栏中记载说明。如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合作造林的,有关林权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的说明等。
13、变更登记: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所载宗地面积,林种、主要树种、株数、林地使用期和终止期发生变化时,林权权利人要把变更事项在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填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在变更登记栏中填写主要内容,加盖“批准机关印章”或“林权变更专用章”。林权权利人变更的要重新进行林权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原登记表加盖“注销”字样。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隶属关系改变的,应作为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实现形的变化,在变更登记栏中予以登记。
14、附图:要附地形图或林相图,确有困难的要附准确的示意图。
林权证中凡是不作填写的“栏目”一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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