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小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计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