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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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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春之城
提问时间:
2007/1/23 14:02:56
邮箱:
dingfuhong340@sohu.com
问题:
各位专家:下午好!
答复收悉,非常感谢!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在“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中,城建部门应作为单独的编限单位,但由于某些原因,城建部门未编制“十一五”采伐限额。随着城市改造进程的加快,涉及城镇林木采伐更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先后向当地城建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了采伐林木申请,城建部门以“十一五”期间无采伐指标,不予受理;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予受理。请问,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7/1/23 15:26:46
应该向当地政府反映此事,由政府出面进行协调。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7/1/23 17:34:49
应该提前申请,以便安排“指标”。必要时,也可由政府领导出面,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商调剂解决。
回复专家:
周贵龙
,回复时间:
2007/1/23 21:58:59
“协调”中,什么都能解决。
回复专家:
夏芬
,回复时间:
2007/1/24 11:54:42
您好,建议向城建部门、林业部门、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