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
1、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缴费基数是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目前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300%为缴费基数。(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最高为4400元)所以,确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应为全部工资收入,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是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2、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其实际缴费年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连续计算工作时间的年限也等同于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称作“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职工档案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定。
3、在缴费年限上的认识误区
当前,一些职工认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后,就满足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可以不缴费了,这是不正确的。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达到规定年龄退休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只是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之一,并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当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间断缴费,应按照间断缴费的规定计算退休金,将严重影响退休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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