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4 19:43:17
您好,育林基金按立方米征收,具体收费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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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4 20:38:28
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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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4 20:39:06
| 2005年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览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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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林业厅 2005/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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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 1 |
育林基金(含维简费) |
政府性基金 |
1、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lOcm(含lOcm)以下间伐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为180元; 2、商品木材育林基金计费价格分三档计征。10—14cm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00元;16—20cm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360元;22cm以上的商品材计费价格为400元,其中:20cm以上(含20cm)的阔叶树(杂木)计费价格为450元; 3、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l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l寸0.1元征收育林基金。 |
赣府发[1998]27号,赣财农[2003]7号,赣财综[2004]80号 | 供你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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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4 20:41:14
荒山造林,只有列入国家林业工程项目的,才能享受相关的补助(包括苗木),否则,只能自已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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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4 22:24:20
不知道您是哪里?是什么材(树)种?标准是不一样的。
请您参见:http://www.baidu.com/s?ie=gb2312&bs=%C6%C6%BB%B5%D7%EF%B9%B9%B3%C9%D2%AA%BC%FE&sr=&z=&cl=3&f=8&wd=%D3%FD%C1%D6%BB%F9%BD%F0%D5%F7%CA%D5%B1%EA%D7%BC&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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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5 8:20:44
育林基金是砍伐树木时按卖出树木量计算的,不是按林地面积收取。
纳入国家工程造林的荒山造林面积每亩补助苗木费是给造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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