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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林(垦殖)场,县政府各部门:
《宜丰县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第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宜丰县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需要,规范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交易行为,维护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的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转让,必须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审核或者审批,并组织、监督进行公平、公开、公正交易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是指根据我县二类森林经营区划,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地及其森林、木竹。
第四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转让是指交易双方以商品林木竹采伐前活立木竹为标的物和以商品林林地及其森林、木竹为标的物的转让交易。
第五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具体管理本县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活动。
第七条 下列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商品林活立木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规划发展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不得转让: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
(二)没有权属证书的;
(三)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晰的;
(四)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第九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的审核或者审批的权限范围为:
(一)面积500公顷以下的,由县林业局审核或者审批;
(二)面积5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报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审核或者审批;
(三)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机构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的期限范围为:
(一)商品林活立木竹所有权与使用权共同转让,转让期限为不少于一个木竹可依法批准采伐的轮伐期;
(二)商品林活立木竹的使用权与商品林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期限为15年至50年;
(三)再次转让,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转让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 凡是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应由权利人向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转让申请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转让申请登记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权利人的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所转让商品林活立木竹的所有权证或商品林林地使用权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与代理人身份证件;
转让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应同时提供共有人或合资、合作各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转让集体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应同时提供拟转让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决议;
转让国有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应同时提供拟转让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转让的,应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转让的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的基本情况,在转让所在地及相邻乡镇,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布告等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五条 转让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转让的意见或决定,并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对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复核,再按前款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转让:转让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成交的方式;
(二)竞价拍卖:由多个受让意向者公开竞价,以出价最高者成交的方式;
(三)招标转让:由多个受让意向者公开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评出最优标者成交的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集体权属的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由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属市林业局设立的机构审核或者审批的,由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协助市林业局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以竞价拍卖、招标方式转让的,由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成交的应签订转让合同,受让人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支付转让金后,转让人应进行产权交割,双方向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成交后,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实行商品林活立木竹、林地转让的无效,不办理其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由县林业局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评估行为无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该机构处以收取的评估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资源转让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森林资源进行变更登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益林活立木竹的转让必须执行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限伐、禁伐的规定,保持公益林性质不变。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