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罚需要根据立木蓄积量来确定。
盗伐林木行为行政处罚:盗伐林木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下的应立为林业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的处罚标准: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10倍的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刑事立案标准:盗伐林木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应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