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当然是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不是村干部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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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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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这里有二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对村小组而言,是全体村民的2/3;二是对村委会而言,这里是村民选出的村民代表,是村民代表中的2/3。
村民代表,决不是指村干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