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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襄樊林业     提问时间: 2006/12/13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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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周专家:您好!
2006年12月初,我县一盆景公司连续十天收购农户采挖的11棵银杏树,胸径20公分左右。经调查这些农户未办理采挖手续,请问:1.该公司是否构成了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树木罪”。2.我国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国务院1999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银杏树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此案中的银杏树是否属保护对象,或属珍贵树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13 18:38:51

个人意见,供你参考:

首先,这批银杏很可能不是保护对象,或属珍贵树木。原因:它们可能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之列。

因此,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了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树木”。但,他们及其农户的行为已经违法了,至少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如要追究刑事致责任的话,建议还从《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去寻找突破口。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13 20:50:48

我不认为违反什么“规定”,因为是人工培育的,不属于野生的。

如果有什么疑问,建议您直接与贵省林业厅相关部门联系咨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14 8:34:16

一是如果是农户房前屋后的零星银杏则不违法,否则农户构成盗伐或滥伐,盆景公司非法收购盗伐或滥伐林木。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2/14 20:42:45

您好,个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只是违法,没有触犯《刑法》,但可以行政处罚,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您的上级部门或者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