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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414647492     提问时间: 2006/12/11 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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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家:我现有一案情,请您帮助确定该行为人是否触犯刑律?具体案情是:前几天,有一当事人收购他人采挖的11棵银杏树,胸径17-23公分不等,可否依据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11 13:44:31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当事人并没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怎么能按《刑法》第344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呢?

如果该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应该属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11 13:50:17

     《刑法》第344条   对采伐珍贵树种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有一个前提,必须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如果是人工栽培、而且又是房前屋后或自留山上的,那是不能按照《刑法》第344条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11 18:23:55

如果是苗圃合法培育的,并有运输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则不构成违法犯罪。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12/13 15:29:43

您好,首先要弄清楚这些银杏的身份,如果银杏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必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