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 热门问题   ★ 精华问题   ★ 未回复问题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hshzjlx     提问时间: 2006/12/8 12:10:33
邮箱:hshzjlx
问题:
 
安徽林区某木材企业(有证照)销售给乡内正在施工的某高速公路建设工地(企业)1300立方米锯材(板、方料),款已经付过,木材大部使用后消失。经查:该木材其中700立方米无合法来源证明(应当是非法收购的盗滥伐木材,但无法查清),50立方米属非法收购盗滥伐木材(以经查明来头),1300立方米均未办木材运输证。50立方米已经按非法收购追究刑事责任,剩下1250立方米不知道如何处罚。
现有2种意见:一是700立方米,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按擅自经营没收木材和违法所得(追缴木材款),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550立方米按无证运输没收木材(追缴木材款)。二是擅自经营不能成立,因木材消失只能按无证运输处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因时间耽误,情况紧急,请问如何处理?希望尽快答复。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8 12:59:48

这个案件中,可进行三个层次的处理:一是对木材企业,二是对高速公路建设工地,三是对提供木材的人。

怎么样去处理,关键要看证据。在证据不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只能是从轻“发落”。因为“疑罪从无”,免得最后败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8 13:25:00

按证据(可搜集到的证据)分别情况加以处理。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8 14:19:38

我偏向第二种处理意见,当然最好是向你的上级机关反映,由上级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