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出台,该文件提出,国家鼓励各种形势的社会主体从事林业开发,将原来严重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铁链松解。于是众多的造林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出来。但这种合作形式,遭到质疑,原因很简单:
首先,合作造林是个新兴行业,无论是林木生长,还是合作模式,众多国人对此还并不了解。由于目前的林业科技水平,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传统经验已经大不一样,所以当林业公司向投资者们展示他们的树木生长水平时,缺乏相关知识的普通投资者自然无法判断宣传内容中的真伪,从而给造林公司的虚假宣传留下了机会。而且,由于这样的合作模式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还不常见,与之相配的风险规避、监督、财务等措施都不完善。多数投资者将钱一交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建立对公司的监督、查询等机制,导致公司在经营中出现“黑箱操作”的情况。
其次,政府监督部门的缺失,也是导致该行业无序发展的重要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林主体的多元化是大势所趋,但这个市场一旦放开之后如何规范,相关的责任部门似乎并未准备好。其他部门认为是林业部门的事,而林业部门认为是市场的事情。例如,在国家鼓励林业发展的9号文出台后,并没有出台对造林市场起到规范作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这就为造林公司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几乎所有的造林公司在其宣传过程中,都不约而同的将国家有关部门鼓励商业造林的文件或通知放在显眼处,以证明其经营同法规政策相符。国家林业局虽在11月2日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权威解答,时间上却显得较晚。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能在早期针对性地提供有关内容,普通消费者就可能能得到全面的信息。
另外,合作造林中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如万里大造林公司声称要造林1500万亩,以每亩收款2000元计,该公司就可能涉及300亿的资金流动,这么大规模的资金流动,难道相关的金融部门不应该对此进行监督和调查吗?
最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依然处在完善过程中,普通民众还缺乏风险概念,经营者缺乏自律意识。市场经济社会中,一条重要的原理就是风险同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零风险的事情不可能发生。民间总结为:天上掉馅饼,不是圈套,就是陷阱。但众多投资者却的确轻信了造林公司的宣传,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另外,经营者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做法也损害了整个行业。不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重点都放在了“将地卖出去”的销售和宣传业务,而忽略了造林、护林、分散风险等方面,即使主观上未有欺骗客户的意图,事实上却造成了虚假宣传、经营混乱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