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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新疆奇台宽沟水库     提问时间: 2006/12/7 4:40:02
问题:
 
1985年植树,1986年经过司法公证,2003年由于有人手拿四荒造林的合同在我家林地有植树,我家才知这地已变国有,经过3年官司,拿回林地80%,县政府竟然不尊重事实,单撤我家林权证,硬说林权和地权要分家,我父亲将人大司法解释让其看,还说我们为什么要复议,要我们先撤消....我们不明白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我家是劳命又伤才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2/7 7:24:05

还是找律师帮你家打官司要回林权,即使要不回林权至少也应该进行补偿。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2/7 7:38:18

这种“政府行为”是严重违法的,您要依法讨回公道,您也能讨回公道。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2/7 7:55:39

首先,你要搞清楚,林权证上有四项权利: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林地所有权,按法律规定,肯定不是你的,它只能是集体或国有的。

林地使用权这一块,可以这样理解:林权证上不直接赋予你,而是通过合同(并且你的合同已公证)而取得。

而遗下的就是林木的二权了,按现行政策规定,是谁造谁有。

因此,(从理论上)可以说,将四权都可单独分离。

至于你的这块林地,可通过发放三本或四本林权证来解决这个问题。这里的一个关键点,是你的经过公证的合同上的林地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