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经营“是林业生产建设自身的革命,是林业现代化必由之路”。 森林分类经营是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按两者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营和发展,针对不同类别的森林制定不同的经营管理制度。商品林的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社会所需要的木材主要来自商品林。公益林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
国家对商品林地经营采取许可的办法,给予经营者充分的自主经营权。经营者取得商品林地的经营权后,在该林地上或经营用材林,或经营经济林,或经营薪炭林,或混合经营,可自由选择,政府或他人不而侵害和干预。经营者是否拥有该商品林地上的狩猎权,森林环境经营权,获得其他动植物,微生物的收益权,由经营者与所有者自由约定,政府不予干预。经营者享有对林木的自由采伐权,但以不得减损该森林资源的自然及生态价值为限。经营者不得将林地改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把商品林转化为公益林的,应当给予经营者、所有者充分的补偿。若商品林中有存在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树种的以及其有科学、文化价值的其他生物、非生命物体的,国家委托经营者或所有者对其进行保护,国家提供协助,并给予充分的补偿。
国家对公益林进行保育,除公益林自身保育以及科学研究的需要外,禁止对公益林中的任何资源进行破坏。国家对公益林的保育,养护可委托私人管理,亦可直接通过其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但均须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和严厉的惩罚措施。公益林的保育经费由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现存的非国有森林或国有森林已经出租、承包的,如果被划定为公益林,国家应给予原经营者、所有者充分的补偿。在条件成熟时,某些公益林转化为商品林更能发挥其社会价值的,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法定程序,可以转化为商品林,国家出售其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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