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相关单位的同意或证明;
(二)设立场所合理,设施安全可靠。
三、申报材料
设立观赏景点等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考察,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
(三)经考察审核后,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固定驯养繁殖的,经审批同意后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期限
20 个工作日。
六、法律依据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执行。
八、责任处室
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