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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石林政策     提问时间: 2006/11/3 16:08:23
问题:
 
    兰关村于1975年在其本村毛屋组山场承包造林,并于1981年5月林业“三定‘时双方签定了承包造林协议。协议明确了山场四至,收益分成,但没有注明承包期限。1981年12月底,县政府对双方山场进行了确权发证(山林权所有证),而兰关村承包造林山场被包含在毛屋组山场四至之内。经查,分山原始登记草表明确注明“ 山场归毛屋组所有,林权归兰关村所有”。一直经营到2003年,毛屋组提出“要求兰关村归还承包造林山场,不能让兰关村无期限使用”。而兰关村坚持“其持有县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经营期限应和其他农户一样最少50年不变”。
    双方对该山场的林地所有权和林木所有没有争议,纠纷的焦点就是经营期限问题。经多次调解,双方在何时归还的时间上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我们调处机构也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特请专家予以指点。
    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1/3 16:33:41

缩短承包期。从审判实际来看,林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到70年甚至无期限。中央关于发展林业方面的政策,是从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家庭承包期可长达50年至70年,但对招标方式承包的期限没有作出此规定,双方协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变更承包期限,将较长的承包期缩短为20年以内,只要收回成本略有获利即可。集体财产不能数十年为少数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则不利于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1/3 17:17:10

关于延长山林承包期问题,通常的做法是:
    (一)已经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不变,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二)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由原承包户承包,承包期再延长50年。对未满法定承包期的责任山,原则上一并延长承包期至2055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后,可交回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发包。
    (三)明确集体统管山的经营主体,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积极探索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方式,防止掠夺式开发等短期行为。经营权的流转应依法、有偿、公开进行;对通过招投标等形式依法实行有偿流转的,如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
    (四)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山林延包中要进一步规范山林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由县政府统一制作承包合同文本,明确承包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已签订的合同,凡是不规范、不完善的,要加以修订和完善。要加强承包合同的鉴证工作,由发包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鉴证。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把山林承包的政策、清册、承包合同、协议等资料,以村为单位,立卷归档,连同其他林业“三定”资料,永久保管,确保证册齐全。有关档案资料应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县林业局、档案馆、乡镇、村归档,并逐步实行数字化管理,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五)做好林权证的发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凭证,必须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发放到农民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扣留,同时以村为单位积极做好原山林所有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的收回工作。对权属清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以及因退耕还林等原因新增的林木和林地,要依法做好林权证补发工作。山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它原因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六)对列入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山林,其经营主体和承包关系不变,但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职责和义务,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关规定。
    (七)在山林延包工作中因界址不清等原因引发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调处,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确保延包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1/3 22:55:35

兰关村的观点,我个人认为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