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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生态林     提问时间: 2006/10/29 23:45:27
问题:
 
非常感谢专家们给我的回复。
  上次我陈述情况是:我有230亩土地承包期为1990年12月30日至2004年12月30日.我于2003年3月与当地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且当月退耕还林(生态林).后经国家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领取了退耕还林证。2006年10月20日生产队诉至法院要回了土地且赔偿了我2003年3月-2004年12月地上树林赔偿.请问;我与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是否有效?2004年后期退耕还林补助款由谁领取?谢谢.  
  现在我补充说明:1.我的230亩土地承包是合法的(经县公证处公证)
          2.2003年、2004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我已领取。
  专家,请充许我再向你们咨询:1.我与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是否有效?
                2.2004年后期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由谁领取?
  恳求专家们再给以回复,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0/30 7:35:05

首先,你土地承包期已经到期,你没有继续承包了土地已经被收归集体,那么,你与镇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已经失效,加之集体土地不享受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2004年以后就不能再领退耕还林补助款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0/30 22:20:19

你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耕地转为林地,已经违犯《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