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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踏雪寻梅     提问时间: 2006/10/25 15:18:03
问题:
 
          希望能得过关于乡镇林业站的一些国家和湖北省的相关文件或相关规定?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0/25 18:01:26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和
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林业站依法对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管理和监督,是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和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基层事业单位。
林业站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者实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
工作。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
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
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资源调查、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
源档案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和野生动植物物种变化情况;
(四)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林木采伐工作,配合做好林木采伐的伐区调查
设计,并参与监督伐区作业和伐区验收工作;
(五)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
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法保护湿地资源;
(七)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查处破坏森
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
(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
化服务,为林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收和协助管理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承担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林业站的建设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应当在乡镇设立林业站;林业生产和经营
管理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可以在两个以上的乡镇设立林业站。
暂时不具备设立林业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
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林业站的设立,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站人员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
林业站新增人员应当主要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考试和考核办法,择优录
用。
林业站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林业站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应当不少于80%。
林业站负责人和主要岗位人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林业站的建设应当统一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对林业站的建设给予适当的扶持。林业站所需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林业站应当具有必要的房屋、交通、通讯工具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拍卖或者出租林业站的房屋、交通、通讯
工具等设施和其他资产。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林业站的撤销或者变更,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
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所在地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林业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达到相当技术水平的人员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
善各项工作制度。
林业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林业站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示范和生产基地,开展多种经营,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林业站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林业站从事的多种经营,不得影响其依法执行的公务活动。
林业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摊派、乱收费或者强行提留。
成绩显著的林业站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林业站工作人员,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团场林业站以及国有农场设立的林业站。参照本办法执
行。
前款所称的林业站,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管理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
务指导;撤销或者变更的,由原批准设立的单位决定。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 月7 日林业部发布的《区、乡(镇)林业工
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10/25 18:03:21

乡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是农村森林资源的直接管理者,是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林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是林业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重要依托,但在机构、经费、编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近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为解决林业站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良好机遇。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总站长马广仁。

                                    记者: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
                                   
                              马广仁:《意见》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出的重大部署,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不仅关系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发展,而且关乎农村综合改革的全局,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意见》是指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当前,我国农村正积极推进与税费改革相配套的综合改革,乡镇机构改革是综合改革的三项重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乡镇事业站所逐渐表现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弊端。国务院出台《意见》,是对农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重要指导,并为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二,《意见》是继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央林业决定之后,彰显林业站重要作用的又一重要文件。中央林业决定明确了乡镇林业站具有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站的公益性职能、经费来源等核心问题。这在林业站发展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林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说明了乡镇林业站在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意见》是加强林业站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林业站经费等突出问题的“尚方宝剑”。林业站机构经费一直是困扰林业站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此次国务院在《意见》中不仅明确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经费问题,而且特别点明了乡镇林业站的经费来源问题,对解决林业站的经费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记者:加强乡镇林业站建设的重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马广仁:贾治邦局长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林业站工作会议上指出“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石,是各项林业工作的落脚点,是联系农民的桥梁与纽带”,对乡镇林业站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多年来,通过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乡镇林业站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采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等方面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对促进当地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林业重点工程的深入实施,集体林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以及林业事业的加快发展,林业站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林业站建设和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全国现有林业站长期职工14万余人,其中只有57%的人员工资来源于财政拨款,43%的人员工资只能通过林业经费、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解决。此外,全国还有21.5%的林业站没有自有办公用房,39.9%的林业站没有机动交通工具,19.7%的林业站没有通讯设备,一些林业站的工作条件相对落后。

                                    记者:《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深化乡镇林业站改革有哪些指导性意见?
                                   
                              马广仁:《意见》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职能问题。按照“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意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予以明确。明确了林业站具有林业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森林资源使用监测以及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也就是说,林业站是为公益事业服务的机构,既不是生产销售单位,也不是创收赢利单位。过去由于林业站机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部分林业站靠林业经费、自收自支解决;林业站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后,就要把经营工作从林业站中剥离出去,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履行公益性职能中去,保证以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核心的林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关于经费问题。《意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意见》要求各地把林业站履行的推广职能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三是关于机构问题。按照《意见》精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多种模式,包括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派出人员到乡镇、跨乡镇建区域站和乡镇因地制宜地单独建站或是综合建站等。林业站是林业部门最基层的管理机构,也是惟一的管理机构,承担着方方面面的林业工作,机构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到森林资源分布、林农需要等因素。为此,我们要搞好调查研究,合理布局,科学设置,保证基层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全履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林业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我们认为乡镇林业站应主要考虑两种设置模式:在林业生产任务重的地方或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实行按乡镇派驻机构;在林业生产任务相对较轻的地方,跨乡镇建区域站。这两种设置模式均实行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四是关于机构编制问题。《意见》指出,要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机构编制。要求确保在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公益性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此外,《意见》还就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问题明确了政策规定。

                                    记者:如何才能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
                                   
                              马广仁:有了政策文件,不是万事大吉,要加倍努力,积极争取,主动地开展工作。9月25日,贾治邦局长对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出重要批示: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础。林业的建设、科技、保护、改革、发展、执法、监督、服务等全部工作都要靠基层林业站来落实,期望抓住贯彻《意见》的机遇,指导各省、市、县把这项事关整个林业工作成败的大事抓好。关键是一把手要重视,要争取、要汇报、要宣传、要加强研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贾局长的重要批示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站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下一步工作的关键和重点。同时,雷加富副局长对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提出要求,为此,我们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吃透《意见》精神,研究制订贯彻文件精神的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
                                   
                              二是抓住关键环节。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省级是重点,县级是关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相应的工作措施。要主动与财政、编制、农业等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在本省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林业站的公益性职能、机构经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体制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

                                   
                              三是抓好对各地试点工作的指导。要认真总结试点和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确保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按照文件规定,各地应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10/25 21: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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