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森林采伐限和木材来源,统筹规划,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划和面局;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旗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加工没有林木采代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2.核准内容:木材经营加工条件。
3.核准条件:
(1)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4.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书;
(2)《内蒙古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
(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注册资金证明;
(5)经营场所及储存设施的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复印件;属租赁性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查验;
(6)负责人身份证明;
(7)检尺员证或者聘请检尺员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