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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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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zhangying7955
提问时间:
2006/10/17 10:57:38
邮箱:
zy2955@163.com
问题:
专家您好!
我是辽宁省阜新市的,几年前承包一乡镇的大院,开浴池.并在周边地区住杨树109棵,今年乡政府建医院占地,将我的5年生杨树全部砍掉,并每棵给10元钱的赔偿,我想问10元的陪偿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请专家回复,谢谢!
回复专家:
张连翔
,回复时间:
2006/10/17 11:21:53
请您登陆:
http://www.cfiin.com/database/readlaw.asp?id=74221
察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正)”,里面有相关规定。
回复专家:
吕玉奎
,回复时间:
2006/10/18 17:47:33
杨树属于用材林应该按照平均年产值的4—5倍补偿,平均年产值是指主伐期的产材量除以主伐期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