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10/9 16:08:53
以下是江西省“林改”后的政策规定,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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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税费 减轻税费就是要全面减轻林农进行林业生产经营的税费负担。其主要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 “两取消”即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由此形成的经费缺口,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两调整",一是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他商品材每立方米36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二是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 "一规范"即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放活经营 放活经营,就是在明晰产权、减轻税费的基础上,把林地的经营自主权真正还给林农,也就是"还权于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改革木竹采伐管理制度。木竹采伐指标分配实行公示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直接申请;毛竹和胸径10厘米以下间伐材不纳入生产计划管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二是适当放宽毛竹的采伐范围。公益林的毛竹,经批准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是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业经营者自主销售木竹。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制定任何限制林农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要求坚决取消已经制定的限制林农自主经营木竹和林产品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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