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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ZD     提问时间: 2005/4/5 2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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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和滥伐的性质区别?如何判定它们?区别它们?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复专家:中国林业网,回复时间:2005/4/5 21:52:46

下面摘抄一个云南省的实例供您参考: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客观上均要求盗伐或滥伐的林木达到数量较大,否则不构成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因此,盗伐或滥伐林木的数量是否达到较大,是区分行为人盗伐或滥伐林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那么,这个“数量较大”的标准是什么呢?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实施),以下简称《解释》,在第4条和第6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别是“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起点是一个范围,不是一个确定的具体数字,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不能直接适用,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个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数字。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解释》为依据,规定了本省“数量较大”起点的具体标准,即盗伐林木以3立方米为起点,滥伐林木以15立方米为起点。盗伐或滥伐林木案件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其必备条件之一,就是盗伐或滥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数量较大就是立案标准。所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根据《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分别在第2条第1项和第2项确定了盗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起点标准为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起点标准为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株。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确立的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都是以《解释》为依据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的立案标准与《解释》中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一致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本省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就是云南省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2. 由于云南省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是3立方米,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是15立方米,如果查明盗伐林木为2.5立方米或滥伐林木为14立方米,则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均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当然也就不能采取刑事拘留或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