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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襄樊林业     提问时间: 2006/9/23 2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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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家:您们好!
  我的问题是:
  1.水杉、银杏等被列为重点保护植物,但在现实中,已有许多人工繁殖的水杉、银杏等,如果砍伐这些人工培育的水杉和银杏或者无证采伐零星的水杉、银杏,是否违法?
  2.水杉原生种、银杏原生种指的是什么?怎样与人工的区分?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20:53:13

《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的保护,同时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持证经营,并不违法。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21:18:51

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加强领导、积极保护、以种促保、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引种、培育、繁殖珍稀濒危植物的基础上,加快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生物产业、花卉产业、植物产品等,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林业、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经营野生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的方针。  

2.经营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未经许可,不得在自由市场上交易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  

3.非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利用和生产经营,由该植物所在地的县林业、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利用规模,划定经营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禁止乱挖滥采和非法经营。  

4.禁止出售、收购、经营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运输、携带、邮寄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出县境、省境、国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承运、邮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  

6.外国人不得在云南境内采集、收购、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9/23 21:23:34

您好,原生种指原本就土生土长在本地的野生植物。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24 17:45:37

水杉原生种是指湖北利川市境内以小河为中心的山区的5700 多株水杉母树及水杉坝、交椅台、红砂溪等多个原生水杉群落内的原始水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