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加强领导、积极保护、以种促保、合理利用、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引种、培育、繁殖珍稀濒危植物的基础上,加快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生物产业、花卉产业、植物产品等,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林业、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经营野生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的方针。
2.经营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未经许可,不得在自由市场上交易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
3.非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利用和生产经营,由该植物所在地的县林业、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利用规模,划定经营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禁止乱挖滥采和非法经营。
4.禁止出售、收购、经营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运输、携带、邮寄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出县境、省境、国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承运、邮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
6.外国人不得在云南境内采集、收购、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