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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森林使者     提问时间: 2006/9/23 10:38:37
邮箱:
问题:
 
  因为我们苦于无门 啊...
地方林业部门也不能给答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3:50:12

我也是农民的儿子,我理解和同情您的苦衷。

当地林业部门为什么不能给出答复?

这方面的情况的确比较复杂,例如:山西晋城,就针对城市绿化、乡镇绿化、公路绿化、环境绿化等出台政策:大力推广林粮间作、果粮间作、药粮间作等模式。规划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论证,确保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详见:http://cache.baidu.com/c?word=%B9%D8%D3%DA%3B%C1%D6%3B%C1%B8%3B%BC%E4%D7%F7&url=http%3A//www%2Ejconline%2Ecn/76/2006%2D2%2D13/55%40338681%2Ehtm&b=0&a=3&user=baidu#baidusnap1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3:53:47

还有这里(http://cache.baidu.com/c?word=%B9%D8%D3%DA%3B%C1%D6%3B%C1%B8%3B%BC%E4%D7%F7&url=http%3A//www%2Eln%2Ecei%2Egov%2Ecn/50/qylz%2Easp%3Fid%3D14116%26ArticlePage%3D6&b=11&a=1&user=baidu):也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林地实施立体复合式经营,实施林药间作、林菜间作、林粮间作、林果兼作、林草间作等,探索科学经营的新模式。”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3:58:01

还有: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B13/T654-2005)——《杨树造林技术规程》里面也有“林粮间作”的说法:

12.1.2 在平原地区,每年春秋季要耕翻两次,夏季进行松土除草。林粮间作期间,以耕代抚。每年春季树木发芽前浇水一次,秋季土壤封冻前浇水一次,其间视土壤墒情适时灌溉。造林两年内不进行修枝抚育,只剪除影响主干生长的竞争枝,第三年开始进行修枝抚育。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4:10:21

下面这则报道来自《黑龙江日报》:http://cache.baidu.com/c?word=%B9%D8%D3%DA%3B%C1%D6%3B%C1%B8%3B%BC%E4%D7%F7&url=http%3A//www%2Ehljdaily%2Ecom%2Ecn/enpsearch/gb/content/2002%2D07/12/content%5F58347%2Ehtm&b=0&a=5&user=baidu

黑山林场:40年未动“老本”林木储量大翻番

宋玉环 本报记者 马少忠

 

  巴彦县林业局黑山林场在建场40年间,不但没吃“老本”,还实现了3个同步增长:森林面积由建场初期的11000公顷增长到17000公顷;森林覆盖率由62.2%增长到93.1%;木材蓄积量由66万立方米增长到160万立方米。

  坐吃只能山空。黑山林场在做好森林管护的同时,不断地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营林生产中,以转换机制为手段,以集约经营为方式,达到增收节支,为森林“减负”。

  从1997年开始,生产一线实行转岗分流,利用原有的皆伐迹地进行林粮间作,以此所获的收益顶工资,现有林粮间作基地3000余亩,几年来转岗分流人员80余人,分流人员在林场的扶持下,种大豆、木耳、养林蛙、养蜜蜂、采集山产品,收入并不比在职人员少。营林生产队十几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六六制”,即5月份至10月份林场停发他们工资,每人划分一块地进行林粮间作,顶这6个月的工资,11月份到来年4月,是森林调查和采伐季节,这些人员正常上班,这样就避免了干半年歇半年。

  护林防火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前各站点都是以被动罚没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使某些护林员把罚款当成主要目的,林木常常遭到破坏。从1997年开始,黑山林场推行“站办实体”工程,场子不给护林员开工资,靠实体创收。这一政策调动了各站点的积极性,他们在护林防火之余,搞起了砂石厂、木耳椴、林药基地、苗木基地,还养殖牛、羊、兔、鸡以及开了豆腐坊,可观的效益,使站务人员能够安心工作了。

  黑山林场始终坚持管护、造林一起抓。占地8公顷的林场苗圃,年产落叶松、樟子松、美人松、云杉等苗木200多万株,不仅达到了自给自足的目的,还能供应周边乡镇村屯的绿化造林,林场每年造林都在4千亩至6千亩左右。

  这个只有161户的小林场,曾先后获得过全国国营林场500强、全国国营林场先进单位、省林业厅十佳林场、哈市十佳林场等光荣称号。

(黑龙江日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4:14:23

以下是内蒙古林业厅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的联系方式,

您可就相关政策作电话咨询。

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区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造林、封山(沙)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研究拟定自治区有关林业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负责和承办林业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行政复议等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及木材行业管理和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办公电话:0471-2280404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4:21:31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森林资源严重短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培育,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或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它工程建设等,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遏制,有的地方将陷入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有的将从根本上失去森林资源再生的可能,有的甚至因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而丧失基本的生存条件。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决不能干那些急功近利而损害全局、贻误将来的事情。要把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始终坚持的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高度重视,坚定不移,长期坚持,切实抓好。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毁林开展的林地,限期全部还林。要以县为单位,制定还林计划,落实造林资金,限定还林时间,保证还林质量。对拒不还林或者还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还林,所需费用由毁林开垦者承担。
  退耕还林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于今年年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垦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毁林开垦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它国家机关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更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各地要选择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公开曝光,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六、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以及其它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现有林地要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未批先用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
  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集体或个人所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国家林业局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对林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保护林地作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严明奖惩,责任到位。对制止毁林开垦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态度坚决,精心组织,解剖典型,分析原因,认真研究退耕还林工作的政策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少数地方政府违犯规定造成毁林开垦的,要带头退耕还林。
  各地要加大《森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依法治林,使各级干部和群众都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要加强林政执法体系和队伍建设,严格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本通知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国务院。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23 14:35:04

我的理解是:①国务院文件中的“以何种方式”就包括“林粮间作”;②地方出台的各种所谓的鼓励政策,都可视为“旗号”。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
  凡是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不论是哪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批准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已经批准,尚未实施的,不准实施。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开垦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认真修订,决不允许一些单位和个人打着“合法”旗号进行毁林开垦。
  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开垦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要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损失和批准单位等,重点要查清责任人并作相应处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要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逐级汇总,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底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23 14:45:53

如果是现有林地开垦种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林粮间作,而属于开垦林地未毁林的违法行为。

一、禁止在山上林边毁林开垦、开荒种地和采土、采种等一切毁林及损害林木的行为。

      二、在山上及林边开荒种地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林业工作站进行登记,并铲除耕种物、恢复林地原貌。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林地原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行铲除并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恢复林地原貌的,依法强行铲除、责令恢复原貌并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