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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水思源     提问时间: 2006/9/18 18:38:22
邮箱:joe9218@sina.com
问题:
 
邹汉青这个记者在公报私仇!2004年12月省金融办和工商局等多个相关部门已经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过定性,定性为"合理合法".邹记者在去年7月28日没有经过真正的实地调查就凭空臆想,发了一篇对福杨公司名誉造成损害的文章,省林业局已经在8月3日的楚天都市报上再次重申:"中介公司’空买空卖’的’活立木买卖’(即’托管造林’)属于变相集资,国家已经明令查禁.经调查,福杨公司买卖的是自己营造的速生林,不属于’托管造林’,符合国家政策".因此该记者受到了其所在报社以不实新闻进行报道的处分,所以怀恨在心,利用省林业局召开相关会议对于省外"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滚动融资,返利"等造林公司进行风险提示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的机会恶意对福杨公司进行攻击,本人收集了所有报道该发布会的媒体报刊,只有楚天都市报的邹汉青大记者对福杨公司点名进行攻击.最令人不耻的是,这邹大记者为什么只登了7月28日的报道,却绝口不提8月3日林业局的回应呢?因为他知道:不知情的人是不可能有那份报纸的底子的,他就是要表明,他以前是对的,就是要说我们公司是骗子公司而已,居心叵测,何谈职业道德!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速生丰产林在湖北省只有以杨树为速生品种,其他的都生长缓慢,且年回报率在12.95%.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第1037号文件指出:速生丰产林建设的育林基金由林农,造林企业自提自用,取消维简费等不合理收费,并采取与公益类森林不同的采伐政策,地方主管部门必须对此作出相应的承诺.
还有,奉劝某些专家,不要对事实不了解的情况下妄下断言,你凭什么说公司是骗子,是违法,违法不违法也不由你说了算,是由法院所裁定,你不喜欢这样的经营方式却并不代表其他人不喜欢,请不要把自己的主观思想带进去,我早在去年都说过----这不是一个研究科学的学者所具备的素质!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18 20:14:23

到下面的网站去年年吧!

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10&id=244452

湖北木业集团福杨公司内幕

http://club.sohu.com/r-wuhan-38048-0-2-0.html

http://www.cnradio.com.cn/2004news/society/200609/t20060915_504290450.html

有人卖林权 林业部门:"林权投资"风险大

http://news.163.com/06/0915/08/2R2159R30001124J.html

湖北省林业局递交调查报告 揭开速生林投资面纱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9/18 20:47:02

您好,相信投资者自有辩别是非的能力。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9/18 20:56:18

http://www.xjbs.com.cn/cgi-bin/GInfo.dll?DispInfo&w=xjbs&nid=334837

海外上市作幌子证券推销敛巨财


    新疆新闻在线网9月18日消息:“希望各族群众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增强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9月8日,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发言人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谨慎投资。今年以来,我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一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起,集资诈骗案件1起。从这些案件侦办及公安部通报的案件情况看,当前非法集资类案件有以下表现形式及特点:

  以招商引资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

  动。一些公司在注册登记成立后披着合法的外衣,超范围甚至是违法开展经营活动,以投资无风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媒体广告宣传、散发招商引资宣传单、举办各种项目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款有的被转移隐匿、有的被挥霍一空,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对社会热点投资领域进行炒作,实施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普通人群喜欢追逐社会热点的心理,大肆炒作一些“概念”、“题材”,骗取受害者钱财。比如:一些公司隐瞒林业行业周期长、比较效益差的特点,避而不谈林业政策和各种经营成本,片面夸大林业的收益水平,向客户承诺高额投资回报,骗取客户资金,等到投资期限届满时,有的公司人去楼空,有的公司经营黯淡,客户投资得不到保障。

  未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以即将到海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和经营证券业务,极具欺骗性。随着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热的兴起,一些股份公司未经核准,以将要到海外上市为诱饵,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本公司原始股;大量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以其代理的公司实力雄厚,成长性好,具备国家扶植产业概念,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幌子,大肆进行证券推销活动。由于投资者大多不熟悉相关的金融和法律知识,极易受到欺骗,一旦发生中介机构人去楼空的情况,投资者将为此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以传销方式从事非法销售活动,蔓延速度快。中介公司在非法销售或非法代理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时,通常组织所谓“推介会”和“员工培训会”,采取类似传销“洗脑”和网络发展方式,导致大批抱有一夜暴富心态的投资者上当受骗。已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往往再推荐亲朋好友购买,到一定数量后就成为中介公司的员工,由原来的销售下线转而成为上线,并对其下线的销售金额按比例分成,由此逐渐形成一张巨大的销售网络,蔓延速度非常快。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9/19 6:34:29

您的观点我不敢苟同!这位记者为什么要这样?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9/20 8:32:56

骗不骗人只有托管造林公司自己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