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此协议书,该山场是我的吗?我能办到山林权证吗?
调 解 协 议
甲方:厚沅村魏坊村小组 (以下称甲方)
乙方:王南城 (以下称乙方)
林业三定时,厚沅村魏坊村小组责任山划分为19户承包经营,当时王南城的父亲王长孙也是其中一户,但王长孙于1994年死亡,王南城于1986年考取学校,户口外迁至宜黄。2005年彭水仔、彭兰华、过佛员、卢长龙、过贵生、王细财以及王长孙,7户联户经营的责任山场,除王长孙外,由其余6户联户将责任山场租赁给杨志,租赁价格为28万元,每户为4万元。由于王长孙死亡,其子王南城又不知情,该村小组将王长孙一户的4万元收归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其理由是村民认为该山场在王长孙死亡之后,其子王南城又没有到植树造林抛荒至今。为此,王南城多次到有关部门及镇、村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镇、村干部也多次到次到魏坊村小组协调,但魏坊村小组现有村民绝大多数人不同意将4万元给王南城。2006年7月29日经镇村干部努力做通该山场租赁者杨志的工作,由杨志增加山场租金,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杨志所增加山场租金7000元一次性补偿给王南城。 二、 杨志租赁该山场经营今后与王南城无关,王南城不得干涉杨志生产经营。 三、 魏坊村小组将王长孙一户的4万元收归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今后其子王南城不得再有任何异议,且不得借此已租赁的山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反映该山场情况。 四、 该7户联户经营的责任山场,除已租赁的山场外,余下的山场继续由7户联户经营,具体事宜有王南城同其余6户及魏坊村小组协商解决。 五、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里塔镇人民政府、厚沅村委会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杨贵贤(村支书代) 乙方:王南城
调解人:李应龙(管林业镇长) 在场人:杨志 饶兴年 200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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