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林业局
鲁林种字[2006]123号
山东省林业局
关于开展林木种苗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促进林木种苗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队伍建设,规范种苗市场,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检验制度,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的整体水平,省局决定组织开
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近几年来贯彻实施《种子法》的工作情况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及依法行政、管理的基本情况。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监管情况。
(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五)国有苗圃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特别是有无违规占用土地现象。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市为单位组织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省检查组到各地后先听取情况汇报,然后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原则为30%的县(市、区)。未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县(市、区)和所到县的国有苗圃必须检查。
三、时间安排
各市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格以市局文件的方式报省局。省局拟于10月下旬组成执法检查组,赴各地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得通知。
四、几点要求
(一)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贯彻实施《种子法》情况的自查工作。
(二)各市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要认真总结,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三)各市要认真总结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要形成文字材料。
(四)全省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全省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二00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