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 我想问:一块地在退耕还林之前已经承包给了个人,但承包时间较短,后来根据规划和承包人自己的意愿,将这块地用于了退耕造林,根据国家退耕还林的相关政策,可以将林权颁发给承包人,而且承包年限可以延长至50_70年,可以继承和转让.可是,承包人所在村村民不同意,坚决要求承包人在享受国家政策性补偿期间,每年给村上交一定数量的承包费,而且要求承包费要从兑现款中扣除,因此,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时,兑现粮食资金为扣除承包费以后的数量,请问专家: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合法吗?同时还有一种情况,退耕地原有的土地合同和退耕还林合同同时存在时,以那个合同为有效合同?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