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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77977     提问时间: 2006/7/25 8: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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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家老师您好;请问购买林地合同的标题应该是"林地转让合同"还是"林权转让合同"?(承包的是村集体林地,是不是个人只具备林地的使用权,而林地的所有权仍然是国家,所以是不是应该把标题写成"林权转让合同为好,敬请回复!)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8:21:39

以下信息供您参考:

如何办理林地转让手续?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经营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发生林地转让的情况也经常出现,因此,林地转让是形势的需要,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必须对林地转让进行规范。我国修改后的《森林法》第十五条已经对转让的林地类型和原则要求等作出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办法,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之中,尚未出台。
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林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这里以福建省为例,介绍福建省森林资源(含林地)转让有关规定。

(一)森林资源转让概念

森林资源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森林资源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

(二)转让范围

包括: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但近成过熟用材林的采伐权不得转让;以及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属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内的、属于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的、其他禁止采伐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三)转让程序

森林资源转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公开拍卖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公开拍卖公告;

  (5)竞投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6)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投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的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7)竞投者必须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

  (8)拍卖竞价中标者应即时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转让费20%的定金;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2.招标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提前1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转让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6)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7)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按原数退还;

  (8)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通知书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9)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协议转让森林资源的程序

  (1)转让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3)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评估;

  (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

  (5)受让方按转让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四)有关转让管理方面的规定

  (1)转让森林资源应具备条件:①持有转让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林地使用权证书;②持有有权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③转让合资、合作经营的森林,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2)转让森林资源的审批权限:①转让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②转让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③转让面积在50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转让需要签订森林资源转让合同,并需具备的主要条款:①转让、受让双方名称;②转让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③转让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④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⑤转让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森林资源转让期限不得超过50年;⑥违约责任。

  (4)招标中标者未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转让方损失的,中标者需要赔偿损失;转让方不按规定日期与中标者签订转让合同的,需要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中标者损失的,转让方需要赔偿损失。

  拍卖竞价中标者不按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和支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转让方损失的,中标者需要赔偿损失;转让方不与拍卖竞价中标者签订转让合同的,应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拍卖竞价中标者损失的,转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5)森林资源评估,需要由具有相应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

  (6)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转让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必须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迹地更新造林,应按所在地林业部门的规划设计进行,并通过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8:28:20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北京市 区
  受让人:北京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出让人确认:其已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限,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确认:其同意以有偿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让土地面积为约二百亩(小写200亩)。土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方负责办理土地用途等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五十年,自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亩人民币大写___元/年(小写__ 元),出让价款标准保持五十年不变;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元(小写___ 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下列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 日前,付清首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此后,出让人于每年 日前向出让人支付当年度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现存建筑物情况以附件形式附后。
第十一条 受让人准备在本合同项下土地范围内修建下列工程,作为 用途。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内进行建设时,出让方负责协调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的办理。
  第十三条 出让方承诺将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外通道路由现状的石子路修建为柏油路。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受让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在受让土地上进行房屋的翻建、改建、扩建等房屋建设。
  第十七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可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当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
  
第五章 期限届满及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出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或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遇有国家征占土地情形,合同终止。国家对于地上物及经营性补偿等归受让方,土地补偿归出让方所有。出让方应退回受让方未实际使用土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土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二十九条 双方均应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应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对方实际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正文 页,附件 页,共 页。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00六年  月  日 二00六年  月  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8:29:46

土地转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 积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筑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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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1: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5 8:36:33

文安县林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繁荣林业市场,实现我县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以转让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征用、征收和转让林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权转让是指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方式,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

林权转让,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埋藏物。

第四条 林权转让应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本着依法、公开、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有偿转让的原则参与林权转让

第五条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情形。

上述以有偿转让方式取得的林权可以再次转让,受让方再次转让的,需经原出让方同意。

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的林权不得转让,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得转让,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未取得林权证的林权不得转让。

第六条 出让方必须是林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转让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的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对有投资公司参与的三方转让行为,投资公司、受让方、转让方应取得三方会面。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公司应为工商部门注册的实体公司;

(二)投资公司应有专业的管护组织(管护费一次性交银行进行监管)。

转让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县林业局的监督。

第七条 国有林权的转让,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转让。国有林权的转让不得采取协议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转让,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形式进行转让。

个人所有的林权转让,由其所有权人依法自主决定。

第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县域内国有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拍卖和招标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转让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林权转让申请,县林业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是否可以转让的答复;

(二)县林业局提前1个月发出拍卖或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包括林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现有经营和资源状况、拍卖或招标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三)竞买或投标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县林业局登记,领取相关资料;

(四)由县林业局会同出让方及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竞买或投标者资格,确定拍卖主持人;

(五)竞买或投标者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或投标;

(六)拍卖主持人按规定时间、程序主持拍卖;拍卖时应由公证机关到场公证;招标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后,择优决定中标者并当场发给中标通知书;

(七)拍卖或招标的中标者应及时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按规定支付转让费;未中标者交纳的保证金,由评标小组当场退还;

(八)中标者按合同规定付清转让费后,会同出让方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九条 林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转让林地的名称、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或株数;

(二)林权转让期限,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林地的用途;

(四)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明确更新造林责任主体;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转让林地的四至界限平面图和转让时的资源现状分布图。

第十条 因转让发生林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林权转让无效。

第十一条 办理林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转让的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

(二)国有林权转让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集体林权转让须持有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意见;

(三)转让当事人签署的转让合同;

(四)征得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转让合资和合作经营的林木,必须征得合资、合作各方同意;

(六)界限清楚,图面资料与实地吻合;

(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要件。

第十二条 鼓励、保护林权合法转让,通过转让取得林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允许继承和再转让。

第十三条 林木采伐前,林权所有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证件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林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必须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迹地更新造林,应按县林业局的规划设计进行,并通过县林业局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审批手续而发生的林权转让,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受让方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林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林权转让行为,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