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7/22 21:07:53
2006年7月22日星期六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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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于2005年11月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林地合作合同》,由于约定内容和规定事项与国家关于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要求相悖,加之约定是由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按年度合作面积一次性支付合作费用的方式进行投资,而不是向社会集资,公司融资与原约定合作意向不符,故云南省沧源县林业局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云南省林业局制发的《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与云南环宇森茂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迹地更新的说明》(沧林发[2005]94号)、《沧源县林业局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管护监督说明》(沧林发[2005]95号)、《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及采伐费用说明》(沧林发[2005]96号)、《沧源县林业局关于把立项审批的万亩速生用材林作为林权流转基地的决定》(沧林发[2005]97号)、《沧源县林业局关于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税费的说明》(沧林发[2005]98号)等协议文件,我局已发函限期收回,并从登报之日起废止。
特此声明
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局
2006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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