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其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国家的林木采伐证制度,即国家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对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正常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谓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证明,它主要载明采伐的时间、地点、面积、数量、树种、方式以及完成更新造林的期限等内容。它是区分森林合法采伐与非法采伐的重要凭证。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其构成要素是:
1、必须具有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所谓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不仅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也包括国务院及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林业法规、规章中有关森林年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的范围以及方式、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2、必须实施了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有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年采伐限额已满的情况下,为了个人的私利或其他目的,仍然随意超计划地发放采伐许可证。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业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或超越其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
关于森林的采伐,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森林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析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实施细则第2 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1、2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森林分为以下五类;(1)防护林、(2)用材林、(3)经济林、(4)薪炭林、(5)特种用途林。
国家根据用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采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渐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对采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终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3、必须具有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限额远高于应有限额或者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损失,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根据高检院的立案标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没有超过年批准的采伐数量,但不应发而发放,或者不按规定发放。(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林木被滥伐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被允许采伐行为人在采伐过程中滥伐珍贵树木;二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发珍贵树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是指批准采伐的数量较大,一般应掌握在10立方米以下,接近10立方米。(5)其它情节严重的行为,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本罪的主体就是上述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特征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故意。一般属于间接故意的情况较多,即对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后果持放任态度,但不排除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情况。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故意。如果是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工作中不认真审核,以致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不认定为本罪,情节严重,以玩忽职守罪认定。
2、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具有违反有关森林法规的情节。
3、危害后果上严重,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是本罪的必备要件。如果行为人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的行为并末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或者行为人违法林木采伐许可证超出限额或者违法发放许可证的数量不大,情节不严重,而采伐人进一步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滥伐林木而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滥伐林木罪的界限。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且只能是自然人,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第二、行为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本身不能直接造成森林的破坏,只有通过这些持有非法发放的许可证的人的采伐行为,才能造成林木的破坏。后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毁坏珍贵林木,滥伐其他林木直接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第三、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林业管理过程中,是一种职务犯罪,属渎职罪;滥伐林木罪则发生在林木的采伐过程中或其他场合,与职务无关,属破坏国家坏境资源的犯罪。
2、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本罪与刑法第397条第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应依据特殊法优一般法的原则适用本罪。但是397条第2 款所定的滥用职权罪要求具有徇私情节,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不要求必须具有徇私情节,两罪虽然也属法条竟合关系,但不属于法条竟合的法条包容关系,而属于法条竟合中的交叉关系。刑法第397条第2 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能照搬使用,不能完全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因此,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实用法律上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应紧扣行为人的主要特征比较适用。行为人具有较轻的徇私舞弊情节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情节严重的,应定为违法发放林木许可证罪;对于具有严重的徇私舞弊情节的,应按照滥用职权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及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伐数量超过10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恶劣的;
5、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