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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cddmpp     提问时间: 2006/7/14 23:46:19
问题:
 
自从党中央,国务院联合于2006年6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其中第十五条明确指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社会各种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城镇居民,农业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拉,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还有第十三条提到加快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协商划拔等形式参与流转,林地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贷款,做为出资或合作的长件......
9号文件的出台,打破了中国传统林业的体制,加之木材市场的供需矛盾,一些精明的人看到了这个商机,抓住了这个时机,纷纷投资林业.
但是投资用材林的回报是需要周期的,做为一个企业要发展,就要盘活资源,进行企业的产业扩张,现在最长见的就是融资了,也就是常听到的什么合作造林.对于企业的目的,无非是吸纳社会资金,盘活自己的森林资源,让死钱变活钱,再进行产业的扩张,如果企业能够规范操作,那也未尝不可,必竟是市场经济吗,个人投资林业,主要还是看选择的公司怎么样,现在就给这人行业定棺.未免太早了,这不是由那个人来说好与不好,能不能做,其是这道低是对是错,是福是祸,只有时间可以证明一切/

以下内容是从国家林业局的官方网站粘贴来的,社会造林应当注意的问题,仅供参考.

投资林业存在的风险

 

    任何投资行为都面临着风险,投资林业也不例外。投资林业所面临的风险有三种: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政策风险。

 

(一)自然风险

 

1、林木生长过程中受到的自然条件影响
    适地适树是造林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造林树种的特性和造林地的立地条件相适应,以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达到该立地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能取得的高产水平。林木生长过程中除了受树木本身的内部因素(生物学特性、生态学特性和遗传特性等)的调控外,还受到外 环境条件的影响,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决定了林木生长的全过程。影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环境条件主要有光照、温度、水分、养分、通气状况等。这些环境条件又主要由林木所处环境(造林地)的气候、地形、土壤、水文等自然条件决定。造林地的气候、地形、土壤、水文等自然条件综合称为造林地立地条件,这些条件对林木生长发育所需要的光、热、水、气、养等环境条件起着再分配作用,从而间接决定林木生长发育水平。其中一些自然条件有独特的生态作用,但多数条件是以错综复杂的相互关系,对林木生长发育起着综合性的影响。
(1)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决定林木赖以生存的水热条件,其中年太阳辐射总量和降水水平非常重要,对林木生长发育所需的太阳能、水分、二氧化碳和各种化学养分的生理有效供给量具有支配作用;同时,一年中由于干、湿季和冬、夏季总辐射和降水分布的不同,往往会限定林木生长的条件,影响林木的生长和生产力。如:北方的红松由小兴安岭向南到长白山南部,生产力是不断提高的,南方的杉木地跨北、中、南三个亚热带,生产力 以中亚热带南部最高,南、北亚热带较低,而马尾松的生产力则由北亚热带向南亚热带逐渐提高。
(2)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包括海拔高度、坡向、坡度、坡位、坡型、小地形等。地形条件主要影响到与林木生长直接相关的水热条件和土壤条件。对于山地,地形对林木生长发育的作用尤为重要。地形的变化,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其他自然条件和林木生长发育环境条件出现变化,如随海拔高度的升高,可使温度降低,蒸发量减少,无霜期缩短,降水量以及大气、土壤湿度增加,植被生长茂密,从而使土壤肥力提高等。
(3)土壤条件
    土壤条件包括土壤种类、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土壤结构、土壤养分、土壤腐殖质、土壤酸碱度、土壤侵蚀度、各土层的石砾含量、土壤含盐量、成土母岩和母质等。土壤是林木生长的基质,是森林立地的基本条件。土壤条件本身受气候、地形、地质等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不同地理区域的土壤差异性,而不同的土壤也决定了不同树种的分布范围和生长潜力。在评价造林地的生产潜力以及制定造林学技术措施时,一般都离 不开对土壤条件的分析。
(4)水文条件
    水文条件包括地下水位深度及季节变化、地下水的矿化度及其盐分组成,有无季节性积水及其持续期等。对于平原地区的一些造林地,水文条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平原地区造林地评价中,应将水文条件特别是地下水位作为主要的考虑条件之一,而在山地造林评价中,一般不考虑地下水位问题。


2、林业投资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及最近若干年灾情情况
    林业生产周期长,在漫长的林木生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自然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风灾、洪涝灾害等,其中以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4933起森林火灾,其中重大火灾17起,特大火灾3起,受害森林面积46181公顷。2002年,全国共发生7527起森林火灾,其中重大火灾24起,特大火灾7起,受害森林面积47631公顷。2003年,全国共发生10463起森林火灾,其中重大火灾14起,特大火灾7起,受害森林面积451020公顷。
    生物灾害主要包括森林病虫鼠(兔)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虫害和杂草对森林、林木、种苗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最大。据统计,2001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病害面积80.5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668.4万公顷(其中,松毛虫157.1万公顷,杨树食叶害虫66.8万公顷,杨树蛀干害虫66.9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902公顷。2002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病害面积72.4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631.2万公顷(其中,松毛虫143.7万公顷,杨树食叶害虫64.3万公顷,杨树蛀干害虫50.8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852公顷。2003年,全国共发生森林病害面积75.7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718.5万公顷(其中,松毛虫140.2万公顷,杨树食叶害虫73.1万公顷,杨树蛀干害虫57.2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945公顷。


(二)社会风险


    林业投资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包括人为风险、市场风险两大类。其中人为风险包括林木被盗伐、人为破坏、人为火灾、管护不力等。盗伐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03--2005年,全国林业行政案件共发生133.9万起,年均44.6万起;其中盗伐林木2.73万起,占6.12%。因此,林木被盗伐在各种风险中的比率还是相当高的。
    管护不力指的是对林木的生长管护经营不到位,如浇水、施肥、抚育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将影响林木生长,直接影响林木的投资回报率。在委托他人进行管护的时候,一定要在管护合同中明确责任,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市场风险指的是林产品市场价格的难以预测性,由于判断失误,常常容易造成投资失误,经营亏损。

(三)政策风险


    在林地的经营过程中,除了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外,政策性风险也是不应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尽管政策性风险并不意味着林权权利人经济上遭到损失,但经营林地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如在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后,将其所有的林木划为重点公益林后,按照目前的规定,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每年每亩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与此同时林权权利人必须遵守国家关于重点公益林的有关规定。同时,林地经营者还可能遇到因国家经济和生态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划定自然保护区等情形,都可能对林地经营的状态产生影响。


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林地的承包方式、流转方式、流转条件、流转原则以及确权发证等,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依法通过家庭承包的农村林地和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承包合同书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定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依据。林地承包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根据新的承包合同书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
权依据。依法出租、转包、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不能重新确权或重复核发林权证。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
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其他规定


    有些省对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如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了《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过程中,除了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地方的有关规定。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简介


1、什么是速生丰产用材林?
    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其中用材林是指: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内涵为: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化经营,缩短培育周期,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获取最佳经济效益,为制浆、造纸、人造板等林产工业和建筑、家具、装修等行业提供原料或大径级用材的林分。其中原料材要求培养目标明确、生长周期短、高产量,大径级用材要求材质好、产量高。考虑到基地建设内涵丰富,南北方水热条件差异较大,原则上速生丰产用材林每公顷年蓄积生长量达到15立方米以上。

2、木材产量预测
    分别林种、树种确定各材种出材率为:浆纸材出材率70%,人造板材出材率65%,大径材出材率60%。

3、有关专家对发展杨树速生丰产用材林的建议
    第一,在技术层面,发展速丰林要明确一个事实:杨树是否速生丰产取决于诸多因素,如立地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只有在把握好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达到速生与丰产。否则,速生与丰产就无从谈起。在我国北方,采用集约化经营的方式,一般性的实践性的生长量经营最好的在2.5立方米/亩左右,经营较好的在1立方米/亩至2立方米/亩之间,经营较差的则生长量极低,甚至不能速生丰产。经营
面积越大,越是符合这一规律。
    第二,在经济层面,发展速丰林要明确产量并不等同于产出。产出受到诸多风险与因素的影响。一是取决于产量,即木材产量的多少。二是取决于从投入到产出过程中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三是取决于产出时市场的因素。

4、主要树种造林模型
    依据上述建模条件及建模因素分析,基地建设的11个树种(或树种组)的25个造林模型详见下表。
树种 培育目标  立地指数 初植密度(株/公顷) 混交方式 整地方式 抚育年次 间伐 主伐年龄 主伐蓄积  
次数 年限  
 
桉树、相思 浆纸材 II 2500   全面 2年4次     5-7 135  
国外松(新造) 浆纸材 16 2200   穴状 3年4次     12-15 200  
国外松(改培) 浆纸材 16 1800     2年4次     4-6 160  
国外松(新造) 人造板材 16 1670   穴状 3年5次 1 8 12-18 240  
国外松(改培) 人造板材 16 1400     2年4次 1 1 5-7 192  
马尾松(新造) 浆纸材 14 3000   穴状 3年4次 1 8 12-15 162  
马尾松(改培) 浆纸材 14 2400     2年2次 1 1 4-6 130  
马尾松(新造) 人造板材 16 2500   穴状 3年4次 1 8 15-20 210  
马尾松(改培) 人造板材 16 2000     2年2次 1 1 6-8 168  
柚木(改培) 大径材 16 2200   穴状 3年4次 1  10  15 189  
杉木(新造) 大径材 16 2500 块混 穴状 3年5次 2 10、18 25 295  
杉木(改培) 大径材 16 2000     2年2次 2 1、5 10 236  
欧美杨 浆纸材 II 2000   穴状 1年1次     5-7 108  
欧美杨 人造板材 II 1600   穴状 2年2次 1 8 7-10 120  
三倍体毛白杨 浆纸材 II 1000   穴状 2年2次     3-5 120  
毛白杨 人造板材 II 1600   穴状 2年2次     10 150  
落叶松 浆纸材(新造) 16 3300 块混 穴状 3年5次 2 10、15 15-20 180  
落叶松 浆纸材(改培) 16 3000     2年2次 2 1、10 5-10 144  
落叶松 人造板材(新造) 16 2700 块混 穴状 3年5次 2 10、15 20 180  
落叶松 人造板材(新造) 16 2400     2年2次 2 10、15 7-10 144  
落叶松 大径材(新造) 16 2500 块混 穴状 3年5次 2 10、20 30 200  
落叶松 大径材(改培) 16 2000   穴状 2年2次 2 1、6 10 160  
红松 大径材(改培) 14 2800     2年2次 2 1、15 30 225  
水曲柳 大径材(新造) 14 2500 株混 穴状 4年6次 2 15、25 20 200  
水曲柳 大径材(改培) 14 2000     2年2次 2 1、10 15 140

 

 

注:* 依据有关速生丰产用材林建设国家标准山区按立地指数,平原区按立地类型。

 

(二)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范围
    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是我国实施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2002年7月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复了国家林业局编制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 同年8月工程启动实施。

1、在布局上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考虑西部地区特别是天保工程建设区的特殊性,基地布局主要分布在天保工程建设区域外。
    二是自然地理条件优越地区,年降水在400毫米降水量以上,或具有灌溉条件的地区。
    三是体现基地建设在机制上有新的突破。围绕木浆造纸和人造板等项目的布局和资源结构,本着靠近原料基地建厂,靠近工厂造林,集中连片,便于管理与运输,林工一体化,产供销一体的原则来安排基地的布局和建设规模。
    四是具有着多年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经验,地方政府和群众积极性高。

2、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
    根据森林分类区划的原则,在现有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的基础上,主要选择在400毫米等雨量线以东,优先安排600毫米等雨量线以东范围内自然条件优越,立地条件好(原则上立地指数在14以上),地势较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构成影响的热带与南亚热带的粤桂琼闽地区、北亚热带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温带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含淮河、海河流域)和寒温带的东北内蒙古地区,具体建设范围涉及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8个省(区)。


(三)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的规划任务
    工程建设总规模为1333万公顷。其中,浆纸原料林基地586万公顷,人造板原料林基地497万公顷,大径级用材林基地250万公顷。总投资为718亿人民币。
    根据每公顷年平均生长量15立方米计算,全部基地建成后,每年可提供木材13337万立方米,可支撑木浆生产能力1386万吨、人造板生产能力2150万立方米,提供大径级材1579万立方米。能提供国内生产用材需求量的40%,加上现有森林资源的采伐利用,国内木材供需基本趋于平衡。


(四)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相关政策
1、投入政策
    国家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在原国家计委对《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文件和中央9号文件中对此作了明确的说明。
    国家适当安排一部分投资,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优良种苗的开发和推广等。速生丰产林建设要相对集中,优先安排为大中型纸浆项目、人造板项目配套原料林基地建设。具体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资金来源等在项目审批时确定。

2、给予优惠的金融扶持政策
    将速丰林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2004年2月,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在2004年至2005年将提供总量为80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林业重点项目建设,重点扶持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和林纸(林板)一体化工程项目等。

3、资源管理政策
    国家林业局按照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先后出台文件,对森林资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以鼓励和推动速丰林工程健康发展。国家林业局在2002年发布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2003年又出台了《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进一步放宽了人工用材林的采伐限制。


(五)四大区域适宜的树种
1、粤桂琼闽地区
    包括广东、广西、海南和福建。该片沿海丘陵台地地域适宜发展以桉树、相思树为主的浆纸原料林基地,低山丘陵地域适宜发展以马尾松、加勒比松、湿地松等为主的浆纸或人造板原料林基地,以及柚木、桃花心木、西南桦等珍贵大径级用材林基地;桉树、相思树(新造)轮伐期为4-7年,国外松、马尾松(新造)轮伐期为12-20年,国外松、马尾松(改培)轮伐期为4-10年,珍贵大径级用材树种(新造)轮伐期为25-30年,珍贵大径级用材树种(改培)轮伐期为10-15年。

2、长江中下游地区
    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省和云南的思茅地区。该片内长江沿岸及洞庭湖、鄱阳湖等湖区适宜发展欧美杨、池杉等工业原料林基地,在低山丘陵区适宜发展马尾松、湿地松、火炬松和竹类工业原料林基地;杨树类(新造)轮伐期为6-12年,松类(新造)轮伐期为13-15年,松类(改培)轮伐期为5-10年,大径级树种(新造)轮伐期为25年左右,大径级树种(改培)轮伐期为10年左右。

3、黄河中下游地区
    包括河北、山东和河南。该区适宜发展三倍体毛白杨、欧美杨、构树等优良工业原料林基地,提供短纤维漂白浆纸原料及人造板原料,超短轮伐期为3-5年,短轮伐期为5-8年,人造板原料林8-12年。

4、东北内蒙古地区
    包括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该区适宜发展以大青杨、甜杨、山杨、白城杨等阔叶树种和兴安落叶松、长白落叶松、日本落叶松等针叶树种为主的浆纸或人造板原料林基地,红松、水曲柳、胡桃楸、黄菠萝、云杉、落叶松等珍贵或大径级用材林基地;杨树类原料林轮伐期为10-15年,落叶松原料林(新造)轮伐期为18-20年,落叶松原料林(改培)轮伐期为7-10年,珍贵大径级用材林(改培)轮伐期20~30年。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认可林木可以抵押


金融部门制定的《贷款抵押操作方法》明确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林木等不动产;
    (二)抵押人所有的或者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仪器、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五)国家授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房屋;
    (六)其他依法可以设定的财产。


(三)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如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在现实操作中成功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在现实操作中还有一些难度,主要是因为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我国对森林资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征占用林地必须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林木作为活的生物,在抵押以后还存在可能出现病虫害和森林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等较大的风险,由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发育和专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发展仍需要有一个过程,使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实际变现能力较差。因此,现实中金融部门对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申请一般都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积极性不高。在开展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中,金融部门对抵押物的认定、是否同意给予贷款具有决定权。为配合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开展,2004年,国家林业局发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目前南方部分省区在开展林权制度改革中正在探索并尝试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融资办法,在借贷双方的配合下,该项贷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一)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 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 第2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三)有关人工用材林和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政策规定


    有关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造林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由采伐利用天然林向采伐利用人工林的转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林业局2002年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对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如下:
        1、调整的原则:坚持依法限额管理、凭证采伐的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技为依托的原则;坚持可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原则。
        2、对已经达到规定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包括速生丰产林,下同),其商品材采伐限额不足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预留的商品材采伐限额中解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需增加的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严格审核汇总后,每年集中一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在国家备用的采伐限额中解决。
        “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对2000年(含2000年,下同)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经营者已依法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其森林采伐限额可以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并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造林面积和蓄积量提出意见,报国家林业局核定。
        4、2000年后新造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其工艺成熟和数量成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5、因农村产业结构调整,2000年以后在非规划的林业用地上新造的用材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对其造林面积、树种和蓄积量等资源情况确认后,林木所有者在申请采伐林木时,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法定的采伐限额内确保林木所有者对林木的采伐利用,并积极主动地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林木的采伐年龄可参照林木所有者的建议确定。
        6、对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采伐林木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可以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但是其消耗蓄积量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7、对于竹林(包括天然林竹林)的采伐,国家不再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由各省(区、市)依法按国务院批准的毛竹、杂竹采伐限额控制执行。
        8、现已纳入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人工用材林的采伐管理暂不适用上述办法。
    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事关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和林业发展的大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关采伐管理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调整,确保森林资源越管越多、越管越好。


    有关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政策。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国家林业局2003年下发了《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规定如下:
        1、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2、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3、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
        5、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6、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
        7、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8、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
        9、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10、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1、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12、对生产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省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13、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
        14、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
        15、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各省每年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
        17、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8、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19、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林权证

 

关于林权证


 

(一)什么是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二)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三)如何取得林权证
1、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合作造林”:是馅饼还是陷阱?

来源:http://www.people.com.cn/GB/huanbao/36686/2958870.html

  近来,一些公司宣称,发展速生丰产林能快速致富,并招商进行“合作(托管)造林”,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近日就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

    准确预测投资林业的经济收益比较困难;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应作充分的了解,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企业广告宣传是否一致,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合作(托管)造林”是否符合国家相应政策,投资者与有关公司合作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国家对林业建设高度重视,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支持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广大群众参与林业建设,国家是支持和鼓励的。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林业,应当符合社会融资、广告宣传和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充分的了解,仔细审查合同内容与企业广告宣传是否一致,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记者:经营速生丰产林每亩大约需要多少投资,经济收益如何?



  答:投资植树造林是能够获得一定经济收益的,有的还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但是林业具有生产条件较为艰苦、林木生长周期较长的特点,还存在气候干旱、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木材价格也受国际、国内市场的影响,因此准确预测投资林业的经济收益比较困难。



  此外,不同区域、不同立地条件、不同树种以及不同经营方式,都会导致经营成本和经济效益的统计不同,有的甚至差别很大。根据我局有关部门对毛白杨、泡桐、意大利杨、小黑杨、日本落叶松等10余种主要速生丰产树种投资和效益的分析,每亩造林成本约为360元左右(不含承租地费用等)。按目前每立方米木材市场价格650元计算,每亩速丰林一个经营周期(以10年计)的毛收入约为3900元—4550元(年均390—455元),这里未扣除造林成本和有关税费。以上树种的年均生长量和收益率只是全国平均的一个参考值,立地条件好、经营水平高,其生长量可能会高一些,反之生长量则会低一些。



  只有列入国家工程规划范围的造林任务才能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投资发展速生丰产林的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记者:在我国哪些地域适合发展速生丰产林?



  答:为了缓解我国国内木材市场的供需矛盾,2002年8月我国正式启动实施了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这是我国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之一。工程建设范围主要选择在400毫米等雨量线以东,优先安排600毫米等雨量线以东范围内自然条件优越、立地条件好、地势较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和对自然生态构成影响的热带与南亚热带的粤桂琼闽地区、北亚热带的长江中下游地区、温带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含淮河、海河流域)和寒温带的东北内蒙古地区,具体建设范围涉及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8个省区的部分范围。



  目前,有关公司的造林不一定纳入了国家规划的速生丰产林工程,只有列入工程规划范围的造林任务才能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记者:请问投资发展速生丰产林会遇到哪些风险?



  答: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林木生长周期内发生的风害、冻害、涝灾、旱灾、火灾和病虫害,都会对林木生长、木材产量和材质好坏产生不利影响。二是如果立地条件不好,品种选择不当,经营管理管护工作跟不上,也不会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三是林木生产效益的高低还取决于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木材价格受国内外市场影响较大,若干年后,木材价格只能由当时的市场决定。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规格、质量,不同的时间,其价格差异较大。四是造林公司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程度,合同到期后公司兑现合同条款的能力和诚心,将是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投资者一定要有较强的风险意识。



  林权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



  记者:请问申请办理林权证有什么程序和要求?



  答:根据《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但林权证不是持证人获利的保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的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他地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登记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林权证要由林权权利人到林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林权权属证明,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注明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林种、株数等相关数据。登记机关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受理,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后,对符合全部条件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要特别提醒造林投资者和林权所有者:第一,林权证的式样是全国统一的,由国家林业局监制并统一编号;第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一栏盖章;第三,在基本农田造林不予登记,不发林权证。



  记者:林木采伐政策是否放开了,林权个人所有者是否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答:采伐管理制度与投资造林收益的实现有直接的关系。《森林法》规定了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目前,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记者:林木是否可以抵押贷款?



  答:关于抵押贷款,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另外,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当前,由于国家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制度,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人民日报》 (2004年11月02日 第五版)


关于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长中的林木,或已采伐待运的林木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农业保险。从世界范围来看,北欧的森林保险比较发达。例如:芬兰的森林保险开始于1914年的森林火灾保险,目前,其承保的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发展,私有林已有三分之一以上参加了森林保险,使500万公顷纳税的森林受到了保险保障,日本也开设有森林保险业务。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刚起步,保险的种类、覆盖面、保险费率、保险的金额等还在探索的过程中。2005年4月28日,福建省林业厅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签署了推进福建省林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备忘录,尝试开展森林保险义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有森林保险业务。欲了解有关森林保险的责任、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等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sz95500.com.cn/


以是仅供参考,新的事物发展,难免有混水摸鱼的人,想承此大捞一把,亢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的人不说没有,,但也不是林业投资这个行业就是洪水猛兽,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能让人亲近.主要还是大家把眼镜擦亮了,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7/16 10:38:28

关键是如何把眼镜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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