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森林条例
第三十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检查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
木材运输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向批准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办理;
(二)再次运输的,凭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依法没收的木材需要运输的,凭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运输进口木材,凭海关证明放行。
第三十一条设立或者撤销林业检查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业检查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七章林农权益保护
二、 福建省木材凭证运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填写《木材运输证申请表》,除应当按规定提交检疫证明、育林费、维简费和林业建设保护费的有关单据或证明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㈠林权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生产的木材,应当提交本辖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许可证和木材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填写的《码单》;
㈡再次运输木材的,应提交原运输证或者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是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开出的税务发票或《码单》;
㈢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结案证明;
㈣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零星木材应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但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