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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问题多多     提问时间: 2005/7/1 1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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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在报纸上看某林业公司招聘广告开出的条件实在诱人,于是加入了应聘行列。可是一去应聘发现门槛儿很低,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录用。令人费解的是既然招聘员工为什么涉及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诸如固定资产、产值、利润以及林地面积、土地承包期等只字不谈,所谓的新员工培训也只是类似招商会式的说教和教你如何吸引亲朋好友来参加招商会,再就是激励大家做成功的经济人,出业绩可升主管、经理,获丰厚薪金。组织大家去基地考察也是走马观花,根本无从祥细了解公司的实力到底有多大?
  公司一再称自己的造林行为承担的是县委、县政府的大型重点工程,并以政府的批文为依据为托管造林出资人的几大法律保障之一,(其余的几大保障是:保棵数每亩33棵、保胸径每棵不低于25CM、代办可林权证、采伐证、办理公证书、办理托管协议、信用社监管管护费、办理保价回购协议等(每立方不低于600元))我弄不清楚县政府与林业公司的造林行为能否对林业公司与托管造林者形成必然的法律关系?公司在招商会上宣讲每10亩林地投资61800元,6年最低收益110880元,加上树根、树冠收益2万元左右,纯利润69800元,如按目前树林生长情况,大概纯利在12万元左右。如此高的回报率令人咂舌,许多人纷纷解囊,本人也曾为之动心,可是细细思量还是谨慎为妙,请教一下专家,投资林业有这么大利润空间吗?为什么国家不搞?
 

回复专家:中国林业网,回复时间:2005/7/1 14:42:30

您好,类似的问题,各位专家已经回答很多次了,希望您能体谅专家毕竟是用工作闲暇来回答问题,尽量提一些不重复的问题。最好提问之前请查看一下其他网友的提问,可用关键字搜索。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 16:35:11

你最好不要相信那些所谓的造林公司,他们可能是打着托管造林的幌子,背地里却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 16:36:56

国家林业局日前专门就“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指出: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我们不赞同,不支持。
    
    最近,部分地区出现了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的现象,具体方式是公司通过租赁、承包等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管护、经营。搞“托管造林”的公司一般都在宣传中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一现象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国家林业局指出,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托管造林”中,有些公司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投资造林的收益水平;有些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合同到期时,林木即可采伐上市获利,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有些公司承诺林地和林木可以抵押贷款,却回避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公司在不适宜营造速生丰产林的地域进行造林,却宣称自己营造的是速生丰产林。
    
    通知指出:林木生长周期长,培育过程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造林收益受树木生长量、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因素的影响。而在林木采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办理。国家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而且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国家林业局要求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7/1 16:39:32

 异地造林维权存在障碍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薄宗林说,目前我市共有12家公司、13家分支机构从事合作(托管)造林业务,“市工商局对他们的行为始终在关注,对他们的经营情况也有一定的控制。”

  薄宗林说,因为自合作造林业务出现以来,在外省市已经发现了问题,有的公司已经倒闭。这些造林公司纷纷宣传高回报率、可办林权证、办理保险等,大多以“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模式开展,“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者只能持合同去当地打官司,这无形中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其投资所得到的保障非常有限。”
 零风险高回报欺骗市民

  据介绍,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北京以合作(托管)造林的方式面向教师、离退休人员广泛招商,其“零风险、高回报”的广告诱惑了大量社会资金。实际情况是:在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我国速生丰产林建设规划中,北京并非处于国家规定的重点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范围内。

  此外,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并担任造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使得合作造林行为已具备了传销或变相传销的特征。

  合作造林宣传五大诱惑

  昨天,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造林公司为吸引市民投资参与合作造林,在宣传上主要突出以下内容:第一,宣传合作(托管)造林是响应国家与此有关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许诺投资参与造林后,保证林木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提前许诺若干年后,投资会有高的回报率;第四,宣传林木采伐可不受采伐限额控制;第五,宣传林权证可以抵押贷款、转让变现。

  薄宗林提醒市民说,在确定投资前,应就公司宣传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向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政策与实务咨询。

  四个动向值得市民关注

  据介绍,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一些公司在实施合作(托管)造林活动中已经出现以下四个动向,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要小心:

  一些造林公司股东变更频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前、后股东之间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宣传活动中,夸大事实,采用虚假方式,欺骗、诱导市民投资参与活动;通过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其实招聘是假,招商是真;已经发现有从事过传销活动的人员参与合作(托管)造林活动。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7/3 21:51:44

说一句你可能不愿意听的话: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骗人的人并不可恨,可恨的是被骗的人。忠言逆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