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现在有这样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在83年的时候由政府发放给我们农户自留山证。当时是按人口发放的,我户由八个人口分到自留山,分别有我父母,我姐,外公外婆还有我两个啊姨(父亲是进门女婿),户主为我父亲,也一直由我父亲打理种植管理。后来85年两个啊姨嫁出去了,在所嫁的那个村子就没有分到自留山地,在96年的时候父亲出于好意(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口头方式把自家的1.2亩左右山地转让给姨父开垦,开垦后种植了经济作物(桔子),一直至今将近十年。2005年由于纠纷问题,双方闹的不可开交,导致了不和。所以父亲提出收回那快自留山地,可对方一直不答应。经过乡镇村委会的调解,一直没达成协议。2006年4月份,我父亲向法院起诉,5月10号开庭审理。在自留山证上以我父亲做为户主,有经营和使用承包权,而对方却认为当时有份额分到自留山地,(而本村的规定是出嫁子女不可把本村的自留山地外带到外村)。经过法院的审理,提出很难判决此案,提出调解,不合。 我想咨询一下,象上述这样的情况。站在法律的观点应该怎么处理。对方提出的调解要求,我方觉的比较苛刻。法院如果说调解不成,可能驳回起诉无法判决。如果真的驳回,我们该怎么办,站在法规制度上应该是怎样处理想这样的情况。 谢谢:等待回复……急 (法院要求我们明天给个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