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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小萍     提问时间: 2006/4/4 20:52:23
邮箱:HZDMK@263.NET
问题:
 
九州林业公司与亿霖公司经营的项目相同,只是树种和地点不同。公司通过招聘的方式进行招商。但是他们的项目作为投资品还是有一定回报的。可是他们的经营理念是不可告人的。如果你想了解投资项目可到公司了解,否则千万别碰他。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4/4 21:05:16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不是保障收益的保险证

国家林业局提醒:投资合作托管造林须谨慎

  

作者:王胜男 陈永生 日期:20060331

    本报讯 记者王胜男 陈永生报道 “合作托管造林是否符合我国林业政策?”“有了《林权证》是不是就可以保障收益?”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林业局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对合作托管造林的有关政策作出解释,提醒公众谨慎投资合作托管造林。

    曹清尧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但所有造林主体都应遵守国家林业、金融、工商等有关法律法规。投资林业能够产生收益,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目前,某些公司在承诺和宣传造林收益时有明显的虚假,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

    关于《林权证》,曹清尧解释说,《林权证》必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放,重点国有林区《林权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林业局发放。地方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发放,包括地方林业部门。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曹清尧说,《林权证》只是公司或个人对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采伐权,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地理、气候、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树种等多方面因素影响,还与森林病虫害、火灾、市场木材价格和公司经营状况相关。

    目前,我国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资产的价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地方政府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充分尊重林农利益,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

    曹清尧还建议公众在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亲自察看林木和林地边界等,防止被“一女多嫁”等手段蒙蔽。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王胜男 陈永生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4/5 8:21:37

“托管造林”千万碰不得。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4/5 17:00:34

可否谈谈您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