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30 11:50:31
优惠政策,推动速丰林生产的发展。这些政策主要包括降低税费标准、优先满足采伐指标、各级政府贴息贷款等三个方面。 降低税费标准: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各地自行规定的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拥有速丰林基地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先安排速丰林采伐指标: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资金扶持:各级政府安排与本级财力许可的贴息贷款,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广西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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