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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李战     提问时间: 2006/3/5 18:42:29
邮箱:lzj6502@126.com
问题:
 
专家请转发一份《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规程〉。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3/5 21:03:42

请与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联系。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6 13:53:11

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

(二00一年十二月五日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实现森林采伐作业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证森林采伐作业安全生产,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实现全省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原则
  (一)遵循森林分类经营原则。森林采伐作业应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格禁止采伐国家生态公益林,限制采伐地方生态公益林,合理采伐商品林。
  (二)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森林采伐应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三)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森林采伐作:业应尽量优化生产工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所有森林采伐作业。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森林采伐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森林采伐类型
  第五条 采伐类型
  森林采伐是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四种类型。
  第六条 主伐
  主伐是对成熟林分或部分成熟林木进行采伐,适用于对用材林、薪炭林的采伐,包括皆伐、择伐、渐伐三种方式。
  (一)皆伐:适用于单层同龄的成、过熟林,以及需要更换
  树种的林分。天然阔叶林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皆伐面积以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
  皆伐伐区之间间隔的面积不得少于皆伐的面积。
  (二)择伐:适用于复层异龄林、皆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或
  培育大径级木材的单层林,以及毛竹林。
  择伐林木的平均年龄须在近熟林以上。对影响周围树木生长的"霸王树"、遭病虫、雷击、风、雪压等危害无生长前途的林木优先安排择伐。人工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天然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择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在0.5以上。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毛竹采伐以单株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后每公顷保留健壮的大径级母竹不得少于2侧株。杂竹采伐根据生长特性和经营目的选择合理的采伐方式。
  (三)渐伐:适用于天然更新能力强且伐后人工更新困难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以及皆伐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上层林分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达更新标准,分两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当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分三次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量的50%,林内幼树达到更新标准,并开始郁闭时,最后将留下的成、过熟森林全部伐光。渐伐作业的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个龄级期。
  第七条 抚育采伐
  (一)抚育采伐是对密度较大的幼、中龄林实施的一种培育措施,其目的是调整林分组成或密度,改善林分生长环境,争取中间利用,提高林分产量和质量。
  (二)抚育采伐必须坚持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的原则。
  (三)抚育采伐对象
  1、人工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的林分,天然幼龄林郁闭度0.8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7以上的林分。
  2、非目的树种、残留的上一世代林木、霸王树以及杂草、灌木、藤蔓等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天然幼龄林。
  3、遭受轻度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
的林分。
  4、出于游憩目的需要改变群落结构与组成的林分。
  (四)抚育采伐种类
  1、透光伐:在幼龄林阶段进行。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去劣存优。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同时伐去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透光伐的实施可视林分特征和交通、劳力等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分别采取全面抚育、团状抚育或带状抚育方式。
  2、疏伐(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主要为促进林木的干形生长,培育优良木,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疏伐的方法有上层疏伐、下层疏伐、综合疏伐、机械疏伐等四种方法。
  3、卫生伐: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雪压、森林火灾的林分中进行,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
  (五)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需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运输、劳力及小径材的销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当林分密度过大导致生长不良,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压制,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即可开始抚育采伐。抚育采伐间隔期一般为5~10年。
  (六)抚育采伐强度
  1、用材林抚育采伐:人工幼龄林透光伐去原有株数的25~40%或蓄积量的10~20%,天然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0~20%;人工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5~30%或蓄积量的10~20%,天然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5~30%。
  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阳坡小于阴坡,山地小于平地的原则。每次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不得形成"天窗"。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原则上不实施抚育采伐。
  2、防护林抚育采伐:人工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20~30%或蓄积量的5~15%,天然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5~15%;人工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0~25%或蓄积量的5~15%,天然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0~20%。块状防护林抚育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并不得降低其生态效益;带状防护林抚育采伐后林分疏透度保留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总体结构。
  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分布不均的中幼林,可采取定株抚育采伐;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且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可进行株间间伐。
  3、特种用途林抚育采伐:风景林按照森林美学原则,进行有利于调整森林结构的弱度抚育采伐;母树林、实验林按营建技术规定与要求进行抚育采伐。国防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环境保护林、自然保护区林原则上不进行抚育采伐。
  4、薪炭林抚育采伐:同用材林。
  第八条 更新采伐
  (一)更新采伐对象:防护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同龄林,或大径级木蓄积比例达到70~80%的异龄林;特种用途林要根据其目的、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更新对象。
  防护林和特用林中的禁伐林不进行更新采伐。
  (二)更新采伐方式: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多次渐伐或择伐方式,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
  同龄林更新采伐,当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进行3~4次渐伐,即准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当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更新。
  (三)更新采伐强度: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径级择伐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量的肌,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必须大于一个龄级期。
  第九条 低产林改造采伐
  (一)采伐对象:无培育前途的疏林地;用材林郁闭度0.3以下的林分,或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或无培育前途的多代萌生林,或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以及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烧等自然灾害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二)采伐方式与强度
  1、皆伐改造:对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对超过25度的山地,进行横山带或斜山带的带状皆伐改造。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坡度较大时不大于3公顷。
  2、择伐改造:对目的树种数量不足或立地条件较差的低产林,通过择伐伐除非目的树种或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等。择伐中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60%。
  第十条 低效林改造采伐
  (一)采伐对象:适用于防护林或特用林。主要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下,且林下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下的中龄林分;林下植被覆盖度在20%以下,且土壤结构差的单层纯林;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的林木;因不适地适树形成的小老树林,以及林木生长不良、连续缺带20米、林分结构差而达不到防护或景观效果的林带。当需要采伐病虫害严重的低效禁伐林时,须经特别审批。
  (二)采伐方式与强度
  1、皆伐改造: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或林带,进行皆伐改造。对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或林带,进行带状皆伐改造,采伐带与保留带等宽,并与等高线平行;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取块状皆伐改造。
  2、择伐改造:以群状或单株择伐方式采伐部分林木。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60%。
  第十一条 材质等级
  (一)经济用材树:树干用材部分长度占全树高40%以上。
  (二)半经济用材树:用材部分长度在2米以上,达不到经济用材树标准者。
  (三)薪材树:用材部分在2米以下。
  第十二条 出材率
  由于我省各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未能及时修正,多数树种的出材率查材积表后要予以修正求算。建议集体林以县、国有林场为单位进行调查、论证,报市(州)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后应用。

  第三章 森林采伐规划设计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规划
  (一)采伐规划类型:按照实施年限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年度采伐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
  (二)长期采伐规划:长期采伐规划的落实单位是森林经营单位实施期限为10年。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与经营布局、合理年伐量及各种采伐类型比例、木材和其它木质林产品产量、林区道路修建与维护、森林采伐配套设施修建与维护、伐区森林的恢复等。
  (三)中期采伐规划:中期采伐规划的落实单位是国有林业局(场)和县(市、区),实施期限为5年。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林业类型和采伐作业区域划分、合理年采伐量调整、各种采伐类型伐区的时间与空间配置、各年度木材和其它木材林产品的采伐面积和采伐量、林区道路与贮木场修建、伐区森林的恢复等。
  (四)年度采伐计划:该计划的落实单位是作业区(伐区),该计划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伐区位置、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量、采伐时间等;落实各级缓冲区的长度、宽度、面积和作业要求;制定森林更新计划,包括更新方式、树种、密度、面积、时间(整地、造林)及更新后的营林措施等。
  (五)施工作业计划:该计划的落实单位是采伐作业各项工序的施工单位,主要依据年度采伐计划,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明确作业任务的施工地点、时间和顺序;编写任务通知单,向工段、工组交代各项作业任务的工程数量、设计资料和现场复查情况、施工时间、规格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和劳动定额等;根据作业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编制物质材料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的教育与培训,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
  (一)适用范围:国有林场森林、集体林场森林和采伐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上的其它森林。
  (二)伐区配置: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计划,按森林经营方案中的伐区安排顺序初定采伐小班,并现场核实小班主要森林因子,初估森林蓄积量及各材种出材量,符合采伐要求时正式作为伐区配置。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或"方案"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配置。
  (三)伐区区划
  1、伐区内原小班区划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时,以原区划的小班界线为准;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进行实地重新区划小班。
  2、现场区划时发现的未达到主伐年龄的中幼龄林及林中空地,应绘制略图,注明面积,不列入拨交伐区内。
  3、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求明显、具体,可将伐区周界内若干排采伐木削皮或在周界上标桩等。伐区周界恰好为明显的地形地物如山脊线、山沟的合水线、道路、河流等,经注明后可不另作标记。
  4、区划皆伐伐区时需注意:沿主山脊两侧各保留20~25米宽的林帽带;在25度以上的山坡下方为渠道(主渠道)、河流(宽10米以上)、农田、水库、水塘及有塌方的地区,须保留15~20米的原生植被带;在村镇、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周围设置20~30米的缓冲带不采伐。
  (四)伐区调查:以小班为单位进行,伐区面积和蓄积调查精度都必须达到95%以上。
  1、伐区面积调查
  (l)罗盘仪实测:自然地形不明显、面积0.3公顷以下的伐区,采用罗盘仪闭合导线法实测,导线测量的闭合差小于1/150。采用大于1/5000比例尺成图。用几何图解法求算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小数两位。图形复杂,用几何图解法求算困难时,可用求积仪或网格法求算面积。
  (2)地形图调绘:自然地形明显、面积0.3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实地调绘伐区范围,用求积仪或网格法求算面积。
  2、伐区蓄积调查理
  (1)皆伐
  ①面积0. 3公顷以下者(含0.3公顷),采用全林实测法,按径阶每木检尺,调查确定材质等级并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附表计算小班采伐蓄积和出材量。
  ②面积0.3公顷以上者,每木检尺工作量太大时,采用标准地或角规样地调查法推算。
标准地调查法:在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半径12.62米(水平距离)面积500平方米的圆形标准地或20米×25米(水平距离)的方形标准地,对标准地内的森林每木检尺,按径阶、材质等级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平均高,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采伐蓄积和出材量,以推算小班蓄积及出材量。标准地数量为,1公顷以下设2块,以后每增加1公顷增设1块。
  角规样地调查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用断面积系数为1的角规控制检尺,调查确定材质等级并分类登记,测定各径阶层树木均高,查二元立木形高表和出材率表计算每公顷采伐蓄积和出材量,根据角规样地平均每公顷采伐蓄积和出材量推算小班采伐蓄积及出材量。角规点数量为,1公顷以下设5个,以后每增加0.5公顷增设1个。
  (2)择伐、渐伐、抚育采伐
  ①面积0.3公顷以下者(含0.3公顷),采用全林实测法。要求全林每木检尺,将采伐木落实到单株挂号标记,登记时分别采伐木、保留木记载,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并对采伐木调查确定材质等级,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小班总蓄积、采伐蓄积及出材量。
  ②面积0.3公顷以上者,逐株落实采伐木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标准地调查法,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20×25米的方形标准地,在标准地内依照上款全林实测法进行调查,根据标准地调查情况,推算小班总蓄积、采伐蓄积及出材量;标准地数量要求不少于二块,标准地总面积,人工林不少于小班面积的3%,天然林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在所设置的标准地中,选择2~3块有典型代表性的标准地,作为采伐作业时技术人员选择采伐木的参照模型。
  (3)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以皆伐方式采伐时,按上款①项进行调查;以其它方式采伐时,按上款②项进行调查。
  (五)伐区蓄积量计算
  1、全林实测法
  小班蓄积量=∑各径阶检尺株数×径阶单株材积。
  2、标准地(或角规样地)调查法
  标准地蓄积量=∑各径阶的检尺株数×径阶单株材积
  角规样地蓄积量=∑各径阶断面积×径阶形高
  小班蓄积量=∑标准地(或角规样地)单位面积蓄积量×小班面积×权重
  (六)伐区出材量计算
  1、全林实测法
  小班出材量=∑采伐木各径阶经济材树蓄积×径阶经济材出材率+∑采伐木各径阶半经济材树蓄积×径阶经济材出材率×50%。
  2、标准地(或角规样地)调查法
  标准地(或角规样地)出材量=∑采伐木各径阶经济材蓄积×径阶经济材+∑采伐木各径阶半  经济材蓄积×径阶经济材出材率×50%
  小班出材量=∑标准地(或角规样地)单位面积出材量×小班面积×权重
  (七)竹林调查
  在竹林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20米×25米的方形标准地,在标准地内分径级调查立竹株数和采伐竹株数,以标准地平均数推算伐区立竹数、采伐竹数及其径级分布情况。标准地总面积不得少于小班面积的3%。
  第十五条 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一)确定采伐方式:根据森林经营目的、林分特征、树种更新特点及经对条件,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和方便木材生产的要求,因林因地制宜地选定采伐方式,不能为追求木材产量而改变采伐方式。
  (二)采伐强度设计:计算非皆伐伐区的采伐强度时,应包括预计在采伐作业中保留木的损伤比率部分,以保证伐后留有足够的保留木和郁闭度。对小班内所确定的采伐木应作标记。
  (三)采伐工艺设计:要求做到定向伐木,保证安全,保护好母树、幼树、保留林分及珍稀树种,严格控制伐桩高度,树木伐桩高一般不超过15厘米,毛竹竹蔸高不超过10厘米。
  (四)集材方式设计:根据采伐单位生产技术水平和伐区实际特点,选择适宜的集材方式。当用一种集材方式不能完成集材作业时,可设计几种集材方式,进行接力式建材。集材方式分机械集材(包括拖拉机、绞盘机、索道集材等)、人力集材(包括人力板车、人力肩扛集材等)、畜力集材和自然力集材(包括滑道、水力集材等)。
  (五)楞场和集材道设计:根据伐区地形地势特点,设计必需的楞场和集材道。楞场必须设于禁伐区和缓冲区以外,且地势平坦、排水良好,便于作业;楞场最大面积不超过900平方米。集材道设计时应考虑保护生态环境,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上坡集材,严禁地山坡上修建易造成水土流失的上滑道。
  (六)伐后清理:对伐区残留物和造材剩余物要及时清理,能利用的枝丫及其它剩余物必须远离山场加以利用,每公顷丢脸弃木材不得超过0.1立方米,不能利用的剩余物则根据伐区地形状况和更新要求选择归堆、归带、散铺等适宜方式进行清理;对不再利用的道路和临时性原木桥涵等,应予以关闭或拆除;对楞场木材剩余物,必须清理干净,疏松土壤以恢复地力。
  第十六条 木材用途
  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计划、采伐单位要求和综合利用以及便于管理等,分商品材、自用材、烧材核定木材用途。
  第十七条 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成片皆伐时要调查确定立地条件类型、林冠下幼树天然更新状况,评定天然更新能力,规划伐后更新树种、更新方式、更新时间等。
  不成片皆伐时则根据现有森林生产状况,森林培育目的等提出伐后经营管理意见和措施。
  第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包括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设计表和设计图。计算单位为:面积为公顷,保留1位小数;胸径为厘米,保留1位小数;高为米,保留1位小数;蓄积量、出材量为立方米,取整数。
  (一)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内容
  1、伐区概况:伐区位置、立地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地类及其特点、过去经营活动情况等。
  2、森林资源情况:面积、蓄积调查方法,调查结果,林况,出材量,天然更新情况等。
  3、伐区设计要点: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集材道和楞场的设计,集材方式,伐区的伐后清理及更新等。
  4、对采伐作业单位的要求和建议。
  (二)伐区调查设计表内容
  附表一、伐区采伐设计表:表中林种、优势树种、林龄、起源、郁闭度、采伐类型、天然更新等级等由外业调查时确定,其它项目为内业设计。伐区号按乡(镇、场)统一编号。
  附表二、伐区森林调查检尺登记表:用于全林实测、标准地调查时每木检尺登记,标准地按单个分开记录。
  附表三、伐区角规样地调查记录表:用于角规样地调查伐区蓄积、采伐蓄积时每木检尺登记,样地按每单个分开记录。
  附一四、伐区竹林调查记录表:用于竹林林分标准地或散生竹每木检尺登记。
  附表五、伐区面积调查测量记录表:用于罗盘仪实测小班面积时记录。
  (三)伐区设计图:采用罗盘仪实测面积时,用大于1/5000比例尺图;采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面积的,将有关部分描绘或剪接成图。伐区设计图上除反映伐区位置、四至界线、林分类型、林龄、优势树种、小班号、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林相、交通、集材等情况,必要时可作适当的文明说明。其注记形式为:
  小班号-优势树种-林龄
  采伐面积-采伐蓄积-出材量
  (四)成果审批:设计成果应分伐区和不同采伐类型单独编制和办理审批手续。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一式二份,调查设计单位盖章、调查设计人员签字后,作为申请森林采伐许可证、组织采伐作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禁伐区与缓冲区
  (一)禁伐区:位于严格保护和重点保护地带的防护林、特用林严禁各种森林采伐活动。
  (二)缓冲区:如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必须留出15~50米宽的缓冲带。
  第二十条 伐区拨交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经批准下达后,调查设计单位或人员应根据森林采伐许证和伐设计文件要求,会同采伐单位深入现场进行伐区拨交。伐区拨交手续要有文字记载,以便备查。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的地点、四至界线,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采伐强度、采伐木标记,道路、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伐区简易调查
  (一)调查对象:按本规程的规定,不需进行伐区调查作业设计的林木(指采伐面积在1公则下,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下的其它森林),在采伐前应进行伐区简易调查。
  (二)调查方法
  1、确定伐区周界。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求明显、具体,可将伐区周界内若干排采伐木削皮或在周界上标桩等。伐区周界恰好为明显的地形地物线,如水脊线、山沟的合水线、道路、河流等,经注明后可不另作标记。
  2、确定采伐木及采伐蓄积。将采伐木落实到单株挂号标记,实行采伐木每木检尺登记,测定各径阶树木平均高,并对采伐木调查确定材质等级,查二元立木材积表和出材率表计算小班总蓄积、采伐蓄积及出材量。采伐蓄积调查精度应达到90%以上。
  3、现场核实伐区的主要因子,填入附表六"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第四章 森林采伐作业准备

  第二十二条 采伐作业准备
  (一)采伐许可证:该证是采伐者采伐林木的法律凭征,内容包括采伐地点、方式、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因修建林区道路、集材道、楞场和生活点等生产准备作业活动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单独设计,单独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楞场:根据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修建楞场,尽量少动用土石方,尽量避开幼树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留出安全距离。
  (三)集材道:依据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在采伐作业开始前修建集材主道,采伐时修建材支道。不得随意改设集材道和破坏林区径流;集材道宽不得超过5米;及时清除主道上的伐根,支道上伐根要与地平齐。
  (四)其它准备:本着安全、卫生和有利于作业生产的原则进行其它准备。如生活点的规划建设,物资设备的储备等。
  第二十三条 采伐作业
  (一)现地确认:采伐作业前,所有人员必须按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进行现场检查,熟悉伐区,并与采运技术人员共同讨论施工作业计划。
  (二)边界和采伐木标志:确认伐区边界;核对采伐木标志。
  (三)伐区生产工艺:伐木工人必须明确伐区生产工艺流程,必须按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规定的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集运方式等要求进行采伐。
  第二十四条 集材
  集材场地应尽可能的考虑下阶段的运输。工人必须熟悉工作程序,严禁不按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施工。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归楞
  (一)归楞方式:分人力归楞和机械归楞两种。对中小径材、材质较轻的木材及分散的小楞场,均采用人力归楞;归楞生产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恶劣天气或木材表面未干的情况下,应停止作业。对木材径级大、材质重的木材及大楞场,可采用机械归楞。
  (二)归楞要求:人力归楞高2~3米,机械归楞高5~8米;楞间距1~5米;楞头排列要求"长材在前、短材在后、重材在前、轻材在后";每个楞底均须垫上楞腿(可采用与该楞堆材种、规格相同的原木,最小直径应在20厘米以上);尽量做到分级归楞;按作业方式和对木材贮存的  要求确定楞堆类型(分格楞、层楞和实楞)。
  第二十六条 装运
  装运分装车、运输、卸车三个步骤。装运时应注意安全,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装卸车作业区,拆楞时,拆楞工必须站在楞垛两侧操作。
  第二十七条 伐后清理
  伐后清理包括采伐迹地的清理、楞场和装车场清理、临时性生活区清理、集材道清理等。应采取相应措施,于伐后及时进行清理,清理后保证不出现积水和有利于森林植被的迅速恢复。

  第五章 森林更新

  第二十八条 更新方式
  (一)人工更新:对象为皆伐迹地、皆伐改造迹地及原集材道、楞场、装车场、临时性生活区等。对非正常采伐破坏严重的迹地、其它采用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较困难或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更新标准的迹地,也采取人工更新方式。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象为渐伐迹地、补植改造的低产(效)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天然幼苗幼树较多但分布不均匀且在规定时间内难以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等。
  (三)天然更新:对象为择伐迹地、择伐改造的低产(效)林地、采伐后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较多,分布均匀且在规定时间内可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采伐后保留天然下种母树较多或萌蘖能力强的树桩(根)较多,分布均匀且在规定时间内可达到更新标准的迹地、需要保持自然生长状态,立地条件好,降雨量充足,适于天然下种、萌芽更新的迹地等。
  第二十九条 更新要求
  (一)更新时间:采伐后当年或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作业。对未更新的应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二)更新标准
成活率:人工更新当年造林成活率应在85%以上;人工促进更新的补植当年成活率在85%以上。
保存率:人工更新第三年保存率应在85%以上;人工促进更新第三年的天然、人工幼树达3000株/公顷以上或幼苗6000株/公顷以上,更新频度在60%以上;天然更新第三年更新频度在60%以上。
  合格率:当年成活率合格的更新迹地面积要达到采伐伐区面积的95%;第三年保存率合格的更新迹地面积达到采伐伐区面积的85%。
  (三)更新要求:森林更新必须选择正确的更新方式。人工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必须科学确定更新树种,合理进行树种配置,即做到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细致整地、合理密度、精心管护、适时抚育。

  第六章 森林采伐作业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伐区调查设计检查
  (一)检查单位:调查设计单位必须对伐区调查设计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设计面积和小班总量的15%以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设计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设计伐区总数的5%以上。
  (二)检查内容:审核全部内外业资料;现场核对作业区、小班区划是否合理,标志和界线是否清楚、齐全、准确;林分因子调查方法是否与原设计方法一致等。
  (三)质量标准:按评分法对伐区设计质量进行评定,低于90分的伐区设计为不合格设计,要求重新返工。评分标准见下表: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评分标准表
  检查项目 标准分 技术标准 扣分标准
  总 分 100
  设计资料 10 完整、准确、规范,平面图和表格数字清晰,概算依据充分 缺、错1项扣5分
  小班区划 15 位置准确,测量标志齐全,一个小班内不得出现1公顷以上的不同林分类型 标志缺1项扣3分,出现的不同林分类型扣10分
  缓冲区 5 宽度合理,测量标志齐全 宽度不合理扣2分,测量标志不齐全扣3分
  面 积 10 允许误差1% 每超过±1%扣1分
  株 数 5 允许误差5% 每超过±1%扣1分
  蓄 积 5 允许误差5% 每超过±1%扣1分
  出材量 5 允许误差5% 每超过±1%扣1分
  龄 级 5 允许误差1个龄级 每超过2个龄级扣2分
  树种组成 5 目的的树种(优势树种)允许误差±1成 超过误差扣5分
  郁闭度 5 允许误差±0.1 超过误差扣5分
  采伐工艺设计 15 采伐类型、采伐强度、采伐方式、集材道、楞场设计合理 缺、错1项扣5分
  采伐木标记 15 允许误差5% 每超过±1%扣3分
  注:各检查项目扣分,均在标准分内扣除,不计负分。
  第三十一条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检查
  (一)检查单位:当地森林资源管理单位必须对所有的生产准备作业活动进行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比例为10%。
  (二)检查内容:检查采伐许可证是否齐全;楞场,集材道的排水设施建设是否合理,生活点是否安全卫生。
  (三)质量标准:按评分法对伐区设计质量进行评定,低于90分的伐区设计为不合格设计,要求重新返工。评分标准见下表: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验收评分标准表
  检查项目 标准分 检查方法及评分标准
  总 分 100
  二、集材道
  1、排水 20 未向两侧林地排水的不得分
  2、水土保持 20 未按要求设计的,宽超过5米的,水道两岸被铲坏或土壤被推入水道的不得分
  3、桥涵 10 未按设计修建或修建不合理造成水流不畅的不得分
  三、楞场
  1、位置 20 未按设计位置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排水 20 排水方式不正确的不得分
  四、生活点 10 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得分
  第三十二条 伐区作业检查验收
  采伐作业单位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的前5天向森林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检查验收。由森林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伐区的采伐方式与质量、伐区清理方式与质量、森林采伐对环境的影响、伐区采伐剩余物的利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三条 伐区更新验收
  在伐区森林更新完成后,由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采伐单位继续造林补齐,补栽后的第3年进行复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更新地块10%以上。验收合格标准为:人工更新造林成活率大于85%,择伐更新频度大于60%。
  第三十四条 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发放
  经检查合格的伐区,由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发放采伐验收合格证。
  采伐验收合格证样式由省林业局统一制定(表样见附表七、附表八)。

  第七章 森林采伐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伐区作业监督
  采伐作业时,当地资源管理部门和资源经营单位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在现地监督检查本规程的执行情况并指导采伐作业。质量监督员对发现违规作业行为,有权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警告和暂停采伐作业处理。
  主要处罚项目见下表:

  伐区作业监督主要处罚项目表
  提示限度补救 警告限期补救并以罚款 暂停作业
  违反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严重违反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因违反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出现事故
未按采伐设计设置缓冲区 缓冲区有采伐,有伐倒木倒向缓冲区,未批批准有机器进入缓冲区 林分因子与伐区现地情况不符
  现地标志不清晰 集材道排水不合理,未设水流阻流带,车辙、冲沟深度超过10厘米 采伐设计未划定缓冲区
  标记树未被采伐 树倒方向控制不好,造成树木打挂或伐倒木砸伤损伤 改变采伐方式、越界采伐
  楞场排水方式不正确,造成积水 采伐未挂号的立木 伐区生产和管理人为造成火灾或发生食物中毒
  生活区废物处理不当 集材道被铲坏,道路、河流、排灌渠被阻塞 有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
  (一)建立质量管理和检查制度。要通过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促使调查设计单位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调查设计和管理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省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每年重点抽查若干个县(场)的若干伐区,市(州)资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各县、市的伐区设计工作每年进行抽查,县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辖区内伐区设计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施工设计责任制度。检查中如发现检查面积与设计面积误差超过5%,检查蓄积与采伐蓄积相差10%,采伐树种与设计树种不符等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如属设计单位或人员不负责任所造成的错误,应追究设计单位或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的设计资格;伐区验收时,实际采伐蓄积量与设计采伐蓄积量之差超过本规程的误差范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要求
  (一)承担森林采伐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必须持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对无证单位完成的调查规划设计成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二)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机构承担。
  (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颁发。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要求与职责
  (一)管理人员:能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的规定,在人力资源管理、组织协调、文字表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能力。主要负责组织和审议中长期采伐规划和作业计划,实地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编写调查规划采伐机手册。
  (二)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能够正确看图和使用图纸,能够绘制设计图,能够辨认树种,掌握一般调查设备的使用,能正确标记及记录调查信息。主要负责现场森林分类区划和森林调查,制定采伐规划设计和作业设计,设置禁伐区和缓冲区,按要求准确记录外业活动并提交报告。
  (三)森林采伐生产人员:能够深刻理解有关规程或文件对采伐作业的要求,能够辨认树种,具有上岗证书。主要从事林木采伐、打枝、选材、集材、归楞飞装卸车、伐区清理、森林更新、环境保护等生产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外业活动记录及生产报告。
  (四)质量监督人员:除具备一般管理人员的能力以外,还具备一定的采伐作业规划和监督经验,以及森林采伐规划设计的工作知识,具有上岗证书。主要负责采伐作业现场的督导、监督施工质量、协调各工序间的关系等。
  第三十九条 技术培训
  (一)重点培训对象:监督人员、森林调查人员、规划设计人员、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伐木和集材人员等。
  (二)重点培训内容: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环境保护;工作技能和相关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安全和防火知识;相关急救知识。
  (三)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机构,并进行资质认证;确定培训人员,编写培训教材;制定详细培训计划。
  所有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6 13:58:35

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意见》指出,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意见》明确,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照《意见》,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生产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省(区、市)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意见》强调,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每年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

  《意见》指出,凡违反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要求,各地要正确理解国家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高度认识森林采伐管理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经营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3/6 14:00:58

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为促进人工商品林的培育和合理利用,规范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现就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遵循依法治林、分类管理和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二、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人工用材林是指人工培育的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人工播种(含飞机播种和人工撒播)、植苗、扦插造林形成的森林、林木及其上述森林和林木采伐后萌生形成的森林和林木。
  三、人工用材林分为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用材林。
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是指以生产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
一般用材林,是指除前款以外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
  五、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
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一定规模”的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
  七、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八、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天然林或公益林。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
  九、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足额编制人工商品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逐级汇总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十、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凡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采伐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可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十二、对生产以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采伐管理,国家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省按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
  十三、人工商品林采伐实行公示制度。
  十四、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要考虑对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的影响,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坡度15度以上的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一般人工用材林的皆伐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
  十五、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用材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
  一般人工用材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各省每年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情况。
  十七、凡违反本意见规定进行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采伐;情节严重的,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截留、挪用、挤占和调增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或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十九、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是森林采伐管理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正确理解国家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高度认识森林采伐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工商品林采伐的经营管理,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