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农产品’的,应按‘农民销售自农产品’执行政策。”
2、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