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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王橇     提问时间: 2006/2/7 12:37:37
问题:
 
1.我村1984年前有集体成林60亩原承包人承包期为10年,1990年原承包人将成林全部采伐光,并未有更新.1998年二次土地承包,将该地承包给我,期限为15年.我一直耕作农作物,去年村里暗地操作以恢复林地为理由又承包给原承包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2.原承包人林权没有原始合同,林权证并没有四置,采伐后至今没有更新,该林权证是否有效?
3.2001年国家林业二类普查该林地并为按林地掌握,该地是否还属林地?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7 13:34:25

按合同条款办理。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6/2/7 15:57:01

  1、原承包人的承包期为10年,也就是说到1994年前后、原承包人在承包终结时如未续签合同,其承包就到此结束。你在98年再去承包,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益,只要你签有承包合同或有旁证能证实你有15年的承包关系,村集体的这种做法有违《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此事,你可直接到当农业局去反映情况!但你擅自将林地开垦为耕地也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2、是什么时候发给原承包人的林权证?该证有无效律,不光是看其四址,更主要的是看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3、你98年就开垦了、2001年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将其划为林地,不能改变它在2001年是属于农用地的根本属性;除非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退耕还林范畴。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供你参考!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7 17: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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