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包人的承包期为10年,也就是说到1994年前后、原承包人在承包终结时如未续签合同,其承包就到此结束。你在98年再去承包,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益,只要你签有承包合同或有旁证能证实你有15年的承包关系,村集体的这种做法有违《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此事,你可直接到当农业局去反映情况!但你擅自将林地开垦为耕地也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2、是什么时候发给原承包人的林权证?该证有无效律,不光是看其四址,更主要的是看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3、你98年就开垦了、2001年的二类森林资源调查将其划为林地,不能改变它在2001年是属于农用地的根本属性;除非经合法程序,将其纳入退耕还林范畴。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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