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1/28 15:47:39
抚顺市农民自用材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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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强农民自用材管理,规范农民自用材设计、审批、采伐行为,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自用材指农民生产、生活所需木材,包括农民建筑修缮房屋、仓房、圈舍、温室、大棚和农机具用材等。 第三条 农民用材采伐范围包括农民自留山、坟林、承包或租赁“四荒”造林、林木转让等拥有林权证的自有林。因特殊原因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集体林中进行采伐。 第四条 申请采伐农民自用材的个人应向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出经本人所在地村委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由林业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用材采伐数量。农民建筑修缮房屋、圈舍、温室、大棚和农机具用材等,每个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农民自用材采伐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或出材量8立方米以下的,可不受采伐类型限制。由乡(镇)林业站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资源管理人员按照批准使用的自用材数量、规格在采伐林分内,按径级择伐或皆伐方式现场划号、计算采伐蓄积量和出材量,填报农民自用材采伐设计审批表;自用材采伐蓄积量超过10立方米或出材量超过8立方米的,由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伍按技术规定标准设计,上报农民自用材采伐作业设计书。 第六条 农民自用材采伐设计审批表和采伐作业设计由乡(镇)林业站审核,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农民自用材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分配下达的农民自用材指标及批准的农民自用材采伐设计审批表或农民自用材采伐作业设计和山林权属证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准采伐。 第八条 农民自用材不得擅自转让和做为商品材交易,违者按无证经营处罚。农民自用材的运输按照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要加强对农民自用材的监督工作,严禁借采伐农民自用材之机滥砍乱伐林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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