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步兆东,回复时间:2015/5/27 11:55:28
1、最好找找发证当事人错误改正过来。2、对工作人员不要追责,疏忽大意一般人不可能一点没有,请求更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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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15/5/27 14:34:25
依法稳定国社合造林权属。土地属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国有林场站造林并经营管理的,要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应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集体林确权其边界涉及国有林场的,必须经林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登记发证。您所反映的问题是,当时在林权发证时错将国(国有林场)社(社对集体)合作国家占大头(8:2)的国有林确权给了集体或个人时,林场签字认可没有?如果林场签字认可了的,林场应放弃权利;如果林场没有签字认可,则有权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该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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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5/5/28 14:56:53
对责任人,应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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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15/5/28 14:57:53
林场为什么要放弃权利?会成为千古罪人的,绝对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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