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首次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条例》在强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法律地位、保障森林资源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
《条例》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根据1998年修订后实施的《森林法》第十八条,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000年生效实施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出,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所述“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是指《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文),该通知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针对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补偿补助标准偏低、范围偏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按照中央在“三农”问题上“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对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区、市)的规定执行,较好地统一了补偿补助标准。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
为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要求: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 该《条例》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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