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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薛山     提问时间: 2005/10/20 22:52:45
邮箱:fd_xs@126.com
问题:
 
专家,您好!
我是新疆电力公司员工,在办理电力线路建设过程中的征占用林地手续,就其中林地补偿标准部分有些疑问,想请教专家。
今天林业局刚给我们核算了办理征占用手续的各项费用,其中永久征占用林地补偿,按照邻近耕地标准的6~7倍执行,而临时征占用林地补偿,也是按照6~7倍执行。
请问专家,临时占用和永久占用的林地补偿是相同的吗?我觉得是否临时占用的林地补偿费用应该低一些?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21 6:01:59

目前的政策有明确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般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水井、管线的拆迁和恢复费用等等,至于补偿多少,各地的标准不同,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相馆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21 6:05:23

国家给出的政策都是有区间的,只要不突破这个区间,无论高抑或低,都不违反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21 6:08:12

点击链接: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nnJp61znjrAJ:www.ahnw.gov.cn/zcfg/zcxx/content.asp%3Fid%3D3340+%E6%B0%B8%E4%B9%85%E6%80%A7%E5%8D%A0%E7%94%A8%E6%9E%97%E5%9C%B0%E8%A1%A5%E5%81%BF&hl=zh-CN,查看“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的“林地的征占”部分的规定。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5/10/21 6:14:35

以下是重庆市的“林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国防林、
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征得有权批准、划定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超期的应重新申报批准,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十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报批: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擅自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五)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的。
收回的土地,应当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正式交付之日起,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地,凡造成荒芜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土地荒芜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用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
(二)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1、幼龄林:每公顷补偿造林投资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资较大的,按实际投资补偿。每公顷每年补偿抚育和保护管理费四千五百元(经济林六千元),不足三年的按三年计算;
2、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出材量每公顷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中龄林、近成熟林出材量标准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4、苗圃地:每公顷补偿十五万元至二十二点五万元;
    5、经济林木(含竹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或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三倍至五倍补偿
    6、拆除林地上其他附着物的,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有林地每平方米二元至四元;
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四元至六元;
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植被恢复费标准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征用、占用林地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用、占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供您参考,您也可以查查新疆的相关规定。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5/10/21 9:13:49

补偿标准各地区差别较大,你最好向你办理征占用林地所在林业局的上级林业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