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自留山以我省落实林业“两制”时期划定的为准,不得擅自调整,面积不准扩大。集体按规定已经收回的,也不得再作为自留山分配。凡是没有自留山的也不得再重新分配。
(二)自留山林木可依法继承。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继承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范围内,并按法定程序处理。被继承人死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定继承人的,自留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林权证仅为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迁出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法定继承人继承自留山林地使用权。 符合自留山继承条件的,限期内由村出据证明,持原林权证到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办理继承手续,凭原林权证进行申报登记,并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原持证人、公证书编号。逾期不办理继承手续的,视为放弃,由集体收回。
(三) 自留山林地使用权转让后,不再属于自留山,其林地使用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使用者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全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留山不得转让,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通过有偿使用林地的形式继续经营。
(四) 原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申请登记时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