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5/5 20:23:00
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证书。第一次,是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第二次,是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第三次,即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时颁发了林权执照(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第四次,是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时颁发了林权证(即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这些书证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必须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认定。具体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能够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不怕辛苦,不畏艰难,认真调查案件事实,充分掌握相关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能够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就一定能够处理好山林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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