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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涉字[1992]32号晋财综[2002]155号
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标准:
a)征、占有用林地,按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国家现行木材价格,下同)的四至五倍计算; b)征、占有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树木生长情况,以每亩二百至四百元计算
c)征、占有人工幼林地,按造林、抚育、管护成本费的四倍计算
d)征、占有果园林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位计算
e)征、占有苗圃,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计算
第二条 临时征、占有林地,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需要伐除林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条 林木补偿标准:
a)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b)幼龄林林木补偿标准,按树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1-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0.5-2.5元计算
c)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有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d)成过熟林,按所采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e)防护林和特种用途的补偿标准,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三倍计算。
f)经济和薪碳林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成盛产期林木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g)苗圃地林木的补偿费标准,按当地同种苗木出圃时售价计算
第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按当地同种人工营造丰产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标准所需费用计算
第五条 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二倍计算,占用国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林木年产值按每亩林木年增蓄积量的价值计算,苗圃按苗木每亩平均年产价值计算,经济林按盛产期每亩产量价值计算。